易元堂: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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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安徽易元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安徽易元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3日
2.会议召开地点:安徽易元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王辉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辉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汇报201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汇报2018年度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
的议案》1.议案内容:
公司编制的《安徽易元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告编号2019-002和2019-003),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进行披露。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
的议案》 公司根据2018年审计报告结果,编制了《安徽易元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
的议案》1.议案内容: 公司根据2019年度经营计划,编制了《安徽易元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决定,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2018年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定,审议《关于补充确认2018年关联交易的议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虽涉及关联交易,由于参与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与审议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全体股东无需回避。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孙峰、洪嘉玉 (三)结论性意见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安徽易元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易元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安徽易元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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