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金投股票
资讯中心
股票新闻 股市公告 新股 融资融券 新三板 创业板 个股 大盘 大盘分析 监管 证券公司 权证 股票基金 股票图片新闻 股票那点事儿 滚动新闻
股民学校
股票入门 技术分析 基本面分析 专题 股票视频 选股看股 止损追涨 实战技法 线图分析 股票书籍 炒股心得 股票术语 新股知识 看盘要诀 经验指导 大师理论 心理战术
证券公司
股票开户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档案
软件工具
股票分析软件 股票交易软件 手机股票软件 股票收益计算器 股票市盈率计算器 模拟炒股 股票卖出手续费计算器
股市行情
上证指数 深证成指 全球股市 亚洲股市 欧洲股市 澳洲股市 非洲股市 美洲股市 大盘 新三板行情
股票数据
新三板数据 新三板挂牌 新三板做市 新三板增发 新三板分红 三板研报 新三板投资明细 VC/PE机构投资明细 新股数据 新股申购 新股日历 新股上会 增发新股 配股 新股研报
交易所
上交所 深交所 上交所公告 深交所公告 上交所公开交易信息 深交所公开交易信息
意见反馈

浙商中拓: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提示性公告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
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0日下午14:30在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303号浙江交通集团大厦10楼1018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9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10日下午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计持有公司256,413,9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7.9571%。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
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名,共计持有公司44,863,78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6412  %。

    3、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涉及到关联交易议案的,关联股东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3、表决结果

  在本律师的见证下,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议案1和议案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拟继续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301,275,11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2,58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44,861,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42  %;反对  2,5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301,275,11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2,58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44,861,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42  %;反对  2,5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301,275,11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  2,58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查看该公司其他公告>>
条评论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