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023:威帝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威帝股份
摘要:黑龙江义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黑
黑龙江义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黑龙江义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的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四届监事会事
第二次会议的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19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8日13:30在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哈平西路11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及技术平台与本次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38,731,12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6.3097%。
2.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18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6)《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修订
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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