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129:春风动力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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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NINGBOFUZHOUXI’ANNANJINGNANNINGHONGKONGP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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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8日上午10点整在公司行政楼421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赖国贵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8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8日9:15-15:00。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2019年4月3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9名,代表股东5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4,974,1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326%。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1名,代表股东5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4,977,1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348%。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39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12,813,1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97%。
(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注:该表标题栏中的比例指相应投票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序 同意 反对 弃权
号 议案名称 股份数(股)比例(%)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 (%) (股) (%)
审议《关于公司2018
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84,976,679 99.9994 500 0.0006 0 0.0000
的议案》
审议《关于公司2018
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84,976,679 99.9994 500 0.0006 0 0.0000
的议案》
审议《关于公司2018
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 84,976,679 99.9994 500 0.0006 0 0.0000
告的议案》
审议《关于公司2018
4.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84,976,679 99.9994 500 0.0006 0 0.0000
的议案》
审议《关于拟使用闲置
5. 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84,976,679 99.9994 500 0.0006 0 0.0000
议案》
6. 审议《关于开展远期结
售汇业务的议案》 84,976,679 99.9994 500 0.0006 0 0.0000
序 同意 反对 弃权
号 议案名称 股份数(股)比例(%)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 (%) (股) (%)
审议《浙江春风动力股
7. 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 84,976,679 99.9994 500 0.0006 0 0.0000
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8. 合伙)为公司2019年 84,976,679 99.9994 500 0.0006 0 0.0000
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
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关于公司2019
9.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 84,976,679 99.9994 500 0.0006 0 0.0000
案的议案》
审议《关于公司2018
10.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 84,976,679 99.9994 500 0.0006 0 0.0000
案》
审议《关于增加经营
11.范围、修订公司章程
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84,976,679 99.9994 500 0.0006 0 0.0000
的议案》
审议《关于
及摘
要的议案》
审议《关于制定
的议案》 审议《关于
的议案》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 15.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83,778,579 99.9994 500 0.0006 0 0.0000 案》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注:该表标题栏中的比例指相应投票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序 同意 反对 弃权 号 议案名称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 (%) (股) (%) (股) (%) 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12,812,60 8 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 99.9960 500 0.0040 0 0.0000 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 8 构的议案》 审议《关于公司2019 12,812,60 9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 99.9960 500 0.0040 0 0.0000 案的议案》 8 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 12,812,60 1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99.9960 500 0.0040 0 0.0000 8 审议《关于
及摘要的议 8 案》 审议《关于制定
的议案》 审议《关于
的议 8 案》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12,104,50 15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99.9958 500 0.0042 0 0.0000 案》 8 2、关于议案表决情况的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为议案12、议案13、议案14、议案15,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拟为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没有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涉及特别决议的议案为议案11、议案12、议案13、 议案14、议案15。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股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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