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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洛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0795 证券简称:英洛华 公告编号:2019-006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

证券代码:000795                  证券简称:英洛华                  公告编号:2019-006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9年2月22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9年3月6日下午2:00在公司办公楼一号会议室(浙江省东阳市横店电子产业园区工业大道196号)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9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许晓华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需提请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需提请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分别向董事会作了《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需提请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发表了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2,160,097.62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78,842,163.96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6,682,066.34元。

    由于公司2018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值,故公司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需提请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报告出具了《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和信专字[2019]第000073号),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报告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需提请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董事徐文财先生、胡天高先生、厉宝平先生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均事前认可了该项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需提请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董事徐文财先生、胡天高先生、厉宝平先生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均事前认可了该项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需提请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聘请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建议由公司经营管理层与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年审计费用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需提请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

 的议案》。

    《公司章程》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一。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需提请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
 
  的议案》。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二。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需提请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阅公司同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八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为积极响应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的号召,拟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同时,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的决定》,对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专项修订。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条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 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增加 该条款后,原条款相应序号自动顺延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稀土永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稀土永磁磁材料与制品、电机、齿轮箱的生产、销售材料与制品、电机、齿轮箱、金刚石制品的生及其相关技术的研发服务;消防智能装备的产、销售及其相关技术的研发服务;物流设备、生产、销售及其控制与信息系统的研发和技消防智能装备的生产、销售及其控制与信息系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统的研发和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仅限子公司)。 品和技术除外(仅限子公司)。(以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收购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激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活动。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方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 (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议;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案;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司法冻结,即‘占用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即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查总经理的工作; 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董事 (十七)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会秘书应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司法冻结,即‘占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用即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 股东大会审议。 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 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弃权的意见。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代为出席会议的董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议上的投票权。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 两名及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因本次修改有新增条款,故后续各条款序号以及引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顺延。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附件二: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内容做如下修改: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能力;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起未逾3年;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未逾3年;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偿; 清偿;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罚;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其他内容。 (八)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罚,期限未满的;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不必为公司股东或其代表,符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合法定条件的任何人士经股东大会选举均 他内容。 可当选董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规定。 职务。 公司董事不必为公司股东或其代表,符合 法定条件的任何人士经股东大会选举均可当 选董事。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第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 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由公司决定。 第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第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易;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 有; 业务;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己有;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益;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任。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 的,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予以罢免;对董事利用职务便利,操纵 公司从事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 行为,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犯 罪的,立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方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 (七)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的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会会议决议;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案;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董事 第十三条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董 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委托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理财、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的权限: 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的权限: (一)董事会对外投资的权限:一年内累 (一)董事会对外投资的权限:一年内 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资产的50%,其中短期投资不得超过公司最近计净资产的50%,其中短期投资不得超过公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长期投资 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且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25%的事项,十 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事项,授权 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二)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 第十四条(二)审计委员会,由五名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并有两名独立董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并有一名独 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通;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易进行审计;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 6、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交易进行审计; 6、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权的意见。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代为出席会议的董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议上的投票权。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两名及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因本次修改有新增条款,故后续各条款序号以及引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顺延。 除上述修订外,《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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