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来源:上海莱士
摘要: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根据《国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作如下承诺:
1、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7、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承诺人违反本人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承诺人将按照《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之签章页)
董事签字:
陈杰 KieuHoang(黄凯) TommyTrongHoang
郑跃文 徐俊 薛镭
周志平 谭劲松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之签章页)
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陈杰 胡维兵 刘铮
沈积慧 徐俊 陆晖
周道平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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