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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鑫龙: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摘要: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查了董事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查了董事会会议相关材料,就公司回购公司股份之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为了稳定投资者的投资预期,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切实提高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公司旨在通过制定本股份回购计划,体现公司对长期内在价值的坚定信心,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向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

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具有可行性。因此,我们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仅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葛愿                     韦俊                      汪和俊

                                                             二○一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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