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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维克: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摘要: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8年2月) 原章程 新章程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向全体发起人发行的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向全体发起人发行的股 份总数为6,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股 份总数为6,000万股,每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8年2月)

                   原章程                                         新章程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向全体发起人发行的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向全体发起人发行的股

份总数为6,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股  份总数为6,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本总额人民币6,000万元,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股本总额人民币6,000万元,各发起人认购的

数额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            股份数额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万    持股比例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万    持股比例

                        股)         (%)                              股)         (%)

 深圳市英维克投资       2323.206      38.7201    深圳市英维克投资       2323.206      38.7201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上海秉原旭股权投                                 上海秉原旭股权投

资发展中心(有限合       589.056       9.8176    资发展中心(有限        589.056       9.8176

       伙)                                             合伙)

       齐勇              540.450       9.0075          齐勇              540.450       9.0075

      韦立川             324.180       5.4030          韦立川             324.180       5.4030

       吴刚              216.126       3.6021          吴刚              216.126       3.6021

      游国波             216.126       3.6021          游国波             216.126       3.6021

      冯德树             216.126       3.6021          冯德树             216.126       3.6021

       刘军              216.126       3.6021          刘军              216.126       3.6021

      欧贤华             216.126       3.6021          欧贤华             216.126       3.6021

       陈涛              216.126       3.6021          陈涛              216.126       3.6021

      王铁旺             216.126       3.6021          王铁旺             216.126       3.6021

       陈川              216.126       3.6021          陈川              216.126       3.6021

      方天亮             173.418       2.8903          方天亮             173.418       2.8903

       李冬              173.418       2.8903          李冬              173.418       2.8903

 北京华川秉鸿创业                                 嘉兴秉鸿宁川创业

投资发展中心(有限       147.264       2.4544    投资合伙企业(有        147.264       2.4544

      合伙)                                          限合伙)

       合计             6,000.000     100.0000          合计            6,000.000     100.0000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享有一票表决权。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数。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总数。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及交易事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项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一) 根据《公司法》、本章程以及其他法律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及控股子公司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

                                                  项,应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提

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

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贷款融资等交易事项同时符合以下指标的,由

董事会决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不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如公司上述购买出售资产等行为达

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收购出售项

目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进行金额在人民币 5,000万元以上

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

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

货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

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

上,且不满3,000 万元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不满3,000

万元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的关联交易。

(四) 公司对外担保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达

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标准的,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议;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长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签署的文件;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并签署相关文  长签署的文件;

件;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并签署相关文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件;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

股东大会报告;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以下事项:

                                                  1、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

                                                  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贷款融资等交易事项,同时符合以

                                                  下指标的,由董事长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以下;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

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且

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2、批准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低于30万、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低于100万元或者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

联交易。

但公司与董事长、总经理或其控股的关联法人

发生的在上述金额以内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

会审批。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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