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源: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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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开源 独立董事意见 博爱新开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新开源 独立董事意见
博爱新开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博爱新开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对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最低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亿元额度内推出股份回购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目前,公司行业地位稳定,业务发展良好,经营业绩持续增长,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回报,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最低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亿元额度,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占公司资产的比例较小。在回购股份价
格上限50元/股的条件下,公司预计回购的股份上限约为400万股,占公司目前
总股本的 2.36%,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方案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从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是必要的,从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的影响看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新开源 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康熙雄:____________ 孙芾:____________ 吴德军:____________
博爱新开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1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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