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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内部稽核制度(2017年12月)  

摘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稽核制度 (经2017年12月29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防范经营 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稳定、快速和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法》、《中国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稽核制度

  (经2017年12月29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防范经营

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稳定、快速和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稽核,是指稽核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稽核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独立开展内部稽核

工作,并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各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支持并配合稽核人员依法

依规开展稽核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稽核人员履行稽核工作职责,不得对稽核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条  各子公司可根据监管要求或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内部稽

核部门或岗位。

                  第二章   内部稽核的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  公司内部稽核的目标,是指通过对公司业务活动、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评价,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加企业价值,最终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

     第七条  公司内部稽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 独立性原则。内部稽核部门和人员在开展稽核工作时,

不存在影响内部稽核客观性的利益冲突的状态。

     (二)客观性原则。内部稽核人员在开展稽核工作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保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精神状态。

     (三)全面性原则。内部稽核工作应覆盖公司所有业务活动以及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四)重要性原则。内部稽核人员在开展稽核工作时,应以风险为导向,关注重要环节和领域。

     (五)保密性原则。内部稽核人员应该履行保密义务,对于稽核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三章   稽核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八条  公司设立稽核部,负责内部稽核工作,在董事长直接领

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为稽核部配备适当数量

的专职稽核人员,并为稽核部和稽核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稽核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信正直、专业胜任、保守秘

密、廉洁自律,开展稽核工作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审计、财务、税务、

经济、金融、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相关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稽核人员的后续教育,不断提高稽核人

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时,与被稽核单位或被稽核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稽核部的职责与权利

     第十四条  内部稽核工作应当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为依据,对稽核事项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材料真实、评价公正、结论准确、处理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五条  稽核部在开展稽核业务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被稽核单位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稽核。

     (二)对被稽核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业务活动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稽核。

     (三)对被稽核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稽核。

     (四)对被稽核单位的信息系统运行与管理进行稽核。

     (五)开展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开展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对稽核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制度、流程缺陷或内控缺失以及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报告,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被稽核单位落实。

     (八)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提出处理建议;配合监管机构、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有关违法违规的经济案件或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稽核部在开展稽核工作时,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检查被稽核单位相关财务资料及业务资料,查阅有关合同、文件等资料。

     (二)检查被稽核单位的库存现金、外币、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信息系统及实物资产,必要时有权采取临时性的先封后查措施。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情况进行查证核实,复制有关凭证、账页,索取证明材料,对有疑问的情况有权要求被稽核审计单位作出解释和提供有关资料或书面说明。

     (四)对发现的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业务活动,及时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意见。

     (五)参加公司相关会议,要求相关部门提供有关经营管理的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送各种报表和其他财务及业务资料,开放有关的系统查询权限,提供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资料。

     (六)要求被稽核单位对重大经济事项和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七)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被稽核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并检查稽核发现问题的落实情况。

     (八)经董事长批准,有权随时对任何单位进行稽核。

                  第五章   稽核程序、方法和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稽核部应于每年末拟定下一年稽核工作计划,并

报董事长签字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稽核工作的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

报告阶段和追踪阶段。

     (一)准备阶段。按照稽核项目,成立稽核小组,明确项目主审,确定稽核内容,同时了解被稽核单位的基本情况,搜集有关资料,拟定稽核方案,报稽核部负责人及董事长批准后,向被稽核单位发出书面稽核通知书。

     (二)实施阶段。根据稽核方案确定的稽核内容重点、范围及稽核方式,采用适当的技术方法,检查有关的业务流程、信息系统、数据资料、合同协议、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实物等。在实施过程中,稽核人员应做好详细的稽核记录,取得相关资料及证明,经过取证、分析和评价后编制稽核工作底稿。稽核人员改变稽核方案或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主审或稽核部负责人,由稽核部负责人向董事长报告,以决定是否扩大稽核范围或延伸稽核。

     (三)报告阶段。项目主审负责撰写稽核报告,对被稽核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鉴证和评价,提出初步稽核意见和整改建议,经稽核部负责人审查后送达被稽核单位征求意见。被稽核单位应于接到征求意见稿后五个工作日内反馈,逾期视为同意。正式稽核报告经稽核部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董事长审批后送达被稽核单位,同时稽核部根据董事长的审批意见及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稽核单位下达稽核整改通知书。

     (四)追踪阶段。稽核部应对稽核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要求被稽核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十九条  稽核项目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应由具有较丰富实践

经验、有一定组织能力及知识和业务水平较高的稽核人员担任,负责对稽核项目进行全面质量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稽核部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对各项稽核资料进

行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稽核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应根据稽核的范围、目的

和要求,采用不同的稽核方法,包括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分析程序等方法。

     第二十二条  稽核形式。根据不同的稽核任务和内容,采取不同

的稽核形式。

     (一)现场稽核。稽核部根据确立的稽核项目和方案,组织稽核组到被稽核单位开展稽核。

     (二)非现场稽核。稽核部可根据稽核的目标,采用报送稽核等形式进行稽核。

     (三)委托稽核。经批准,稽核部将需要稽核的有关事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稽核。

     (四)联合稽核。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稽核部与公司内外有关部门一起,就某一重大问题或主要业务联合进行稽核。

     (五)其他形式的稽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维护公司利益、工作成绩显

着的稽核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被稽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责

令其改正,或报请公司董事长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配合稽核审计工作,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账簿、凭证、报表、其他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阻挠、干扰稽核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三)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伪证、提供虚假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损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稽核决定。

     (五)打击报复陷害稽核人员。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稽核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贪赃枉法、玩忽职守。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违纪行为。

     (三)泄露公司机密,造成损失或影响。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被稽核单位或稽核部人员因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授权公司稽核部负

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内部稽核制度》(国证稽字〔2011〕3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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