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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2017年12月)  

摘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经2017年12月29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 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证券公司董事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经2017年12月29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

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因其

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内部管理规定对所在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公司稽核部或外部中介

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公司可以按照监管要求,在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开展任中审计。

     第四条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原则上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主要为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总部相

关部门的负责人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被审计对象)。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纳入稽核部年度工作计划。公司人力资源

部会同稽核部,依据外部监管要求,统筹安排对被审计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稽核部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具体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第七条  稽核部在组织实施审计工作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以

下两种方式:

     (一)组织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

     (二)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审计工作。稽核部应在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前与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对审计工作内容和质量提出要求;受聘的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信正直、专业胜任、保守秘

密、廉洁自律,开展稽核工作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九条  被审计对象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并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所反映的有关经营管理问题,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和处理决定,及时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条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下

列与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具体包括:

     (一)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相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以及业务档案等;

     (三)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四)以往审计的有关资料和整改情况;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稽核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采用现场审计或非现

场审计;可以提请公司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稽核部应当根据被审计对象的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

责任情况,立足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其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内容。

     被审计对象由上级领导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结合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

的情况,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内部管理、被审计对象的履职情况、廉洁和道德风险防控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四条  经营业绩的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近年

来财务收支、主要业务指标完成及年度考核指标完成等情况。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的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制

定有效的内控机制和内控制度。包括:各项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及执行情况;权限、岗位牵制、业务审批及风险监控等现状,是否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是否合理,重要岗位是否实行双人双岗,风控人员履职情况等。

     第十六条  合规经营的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各业务管理、

反洗钱工作是否满足监管规定及制度的要求,营销管理是否存在风险,被审计对象在上述事项中的责任情况等。

     第十七条  内部管理的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投资者教育、

客户适当性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综合管理等内部管理是否符合监管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有无风险隐患。

     第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履职情况,主要检查被审计对象是否有效

地履行其岗位职责等。

     第十九条  廉洁和道德风险防控的审计,主要分析被审计对象在

不同权力和权力运行不同环节中所存在的廉洁风险点。

     第二十条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主要是根据外部监管要求或内

部管理需要,开展其他审计工作。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准备、实施、报告和追踪四个

阶段。

     第二十二条  稽核部成立由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专业知识

的人员组成审计项目组,并确定项目主审。项目主审根据相关规定,编制审计工作计划,拟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目标、范围、重点、时间、人员安排及审计要求等,并报部门负责人及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稽核部应在实施审计前 3 日向被审计对象及其所

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审计项目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

险和审计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五条  审计项目组完成现场工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

被审计对象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的书面反馈。经充分沟通后,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稽核部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经董事长签署意见后,稽核部向被审计对

象及其所在单位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同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被审计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稽核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计对象及其

所在单位对于审计查实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稽核部应当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价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八条  稽核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公司内部管

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所在单位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九条  审计评价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关

性和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一致,一般包括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审计报告及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最终的结论性报告,其

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

     (三)任期内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四)内部控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五)规范经营及合规管理情况;

     (六)内部综合管理情况;

     (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八)审计评价和建议;

     (九)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主管领导。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公司对相关人员进行

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公司年底对相关部门、单位进行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稽核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的整

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报告。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主要领导,提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责任人存在严重违法

违纪问题的,应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一)被审计对象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移交公司相关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二)被审计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三)应依法追究负责人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拒绝、阻碍经济责任审计,或拒绝、拖

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公司应当责令其改正或予以警告,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或其所在单位转移、隐匿、篡改、伪造、

毁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料的,公司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打击报复或者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

人和审计人员的行为,公司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给有关人员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索贿受贿和泄漏国家机密或者商业机密的,应当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承担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审机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

或者有失公允的审计报告,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审计工作要求,避重就轻、或明知有重大事项却不予披露的,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授权公司稽核部负责

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国证稽字〔2011〕38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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