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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

常州市钱�Z康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摘要:常州市钱�Z康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常州市钱�Z康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

常州市钱�Z康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常州市钱�Z康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增资的出资来源及合法性,实物出资是否实际交付或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涉及外资的,是否符合商务、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对发行人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充实性发表明确意见。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股东中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追溯至自然人)的背景、近五年任职情况,入股发行人的有关股权转让或增资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发行人直接及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前身钱�Z有限成立时的股东天成照明为挂靠性质的集体企业。1998年,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相应改制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依据。
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名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30.58%、35.66%、21.97%和40.36%,收入较为分散。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按直销和经销分类的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的名称、销售模式、销售产品类别、销售数量、价格、金额及占比、结算方式、期末应收款、期后回款情况;(2)发行人获取客户的主要方式,主要客户的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情况及与发行人的交易背景、定价政策,各报告期前十大客户及其主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3)报告期前十名客户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以及前十名客户变化的原因,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4)报告期新增的主要客户情况,包括客户的背景、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上述客户前后期的销售情况,是否存在突增客户下期销售骤减等异常销售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度至2016年上半年,本公司向前5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7.39%、49.15%、28.53%和24.2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按主要产品分类的主要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及占比;(2)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主要从事的业务、经营规模、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情况、公司产品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等;(3)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历史、结算模式、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4)对比市场价格,公司采购原材料的价格是否公允合理;(5)公司主要供应商发生变动的原因,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合作是否稳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总体保持增长,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主营业务收入为16,766.72万元,21,268.58万元,22,810.01万元和9,543.95万元;分产品的主营业务收入有增有减。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分产品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数据,总体收入和分产品收入增长及变动的原因;(2)公司在招投标中的核心竞争力,投标后没有中标的历史数据,招投标风险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2)境内外直销模式和经销模式下招投标的过程,销售过程,收入确认方式;(3)公司对经销商的选择标准、定价原则及过程、有关经销商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对经销商信用政策的变化情况;(4)报告期发行人经销商进入和退出情况,是否存在经销商返利及相应会计处理方式。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收入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包括核查方式、核查时间、核查范围、核查程序及核查执行结果等。
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主营业务成本以直接材料为主,报告期内占比分别为72.59%、73.50%、73.12%和69.62%;直接人工成本占比分别为8.17% 、7.86%、6.99%和6.08%;制造费用占比分别为19.24%、18.64%、19.89%和24.29%。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产品自制的主要工序,发行人的核心技术;(2)外购产品与委外产品的名称、类别、特征和主要供应商,外购产品供应商及委外加工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按产品分类的原材料、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的成本构成以及制造费用的归集方法,报告期内各产品单位成本波动的情况及原因;(4)发行人营业成本的主要核算方式及流程,成本结转的具体原则、方法及时点,与销售收入确认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9.37%、55.95%、54.98%和55.81%,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平均数为40.21%、40.75%、39.81%和42.08%,公司综合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综合毛利率水平。公司解释原因主要有:公司具备较强的研发和设计实力,降低了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的成本;直接投标仍占销售收入的较大比重,因此毛利率要高于以经销为主的可比上市公司等。(1)结合产品结构变动、价格变动以及客户、销售模式等因素,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分析各期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差异的原因,量化分析综合毛利率以及分类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原因;(2)请披露直接投标是否为业内普遍模式,发行人内外销毛利率数据、差异和原因,发行人自身直接投标与经销模式下的毛利率数据、差异和原因;(3)请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产品成本、研发费用的对比分析。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发行人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为33.10%、32.16%、36.56%和42.58%。(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与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的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以及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2)请披露差旅费的具体构成,并结合销售人员的地域分布、人均差旅费的变动量化说明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差旅费变动的原因;(3)请结合发行人与客户约定的运费承担方式、各期的销售量与销售金额,量化分析运费变动的原因;(4)请披露各期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投入、费用归集情况,研发费用是否资本化以及发行人对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策,并分析报告期内期间费用占比逐年提高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至2016年6月,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360,560元,-49,691,059元,-4,437,255元和-20,773,763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投资活动现金流净额为负的原因以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281.08万元、548.89万元、584.37万元和280.14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享受各项政府补助的具体情况,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条款、补助金额、补助期限、报告期确认金额等。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满足确认标准,报告期内确认标准是否一致等,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2011年12月两次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定价差异的原因。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2010年8月,广州暨南大学经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退出广东三好的原因、股权转让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股权转让价款是否实际支付,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广州暨南大学经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情况,相关股权转让是否涉及国有或集体资产,并对股权转让瑕疵对发行人股权清晰、资产完整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3、2016年5月,发行人收购�Z和技创少数股权,使其成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收购事项涉及的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少数股权转让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转让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如存在,请说明交易的背景、合理性和公允性。
    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常州融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江苏�Z亦诚科技有限公司的小股东。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其股权构成及控制情况,其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请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补充披露发行人参股子公司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江苏瑞海康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是否能够实际控制该参股公司及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的原因。
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控股股东下属企业的经营业绩较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该等企业是否具备独立生存能力,是否存在为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等情况发表意见。实际控制人参股的常州湖�Z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目前正在办理清算注销。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而注销的情况。2013年12月,钱�Z集团将其持有的钱�Z管业100%股权转让给庞国文。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钱�Z集团对外转让钱�Z管业股权的原因,股权转让定价的公允性,受让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钱�Z管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如存在,请说明交易的背景、合理性和公允性,并对前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7、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披露较为简单。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正式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及原因,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2)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的情况,如存在,请披露劳务派遣员工的人数、占比、各项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以及发行人与其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纠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产品采取大客户直销和经销商渠道销售相结合的B2B销售模式。请在“销售模式”中补充披露发行人经销商除销售发行人产品外是否销售其他同类产品,报告期内经销直销模式占比情况、经销商的新增及退出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报告期经销商退出的具体原因及向发行人采购金额、占比,是否有拖欠货款等相关违约行为,报告期新增主要经销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时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要代理产品等,新增主要经销商与发行人是否有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说明对上述问题的具体核查方法。
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10、公司武进高新区凤鸣路6号厂区的综合车间三尚未取得产权证书,部分专利已获授权,尚未取得证书。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上述权属证书办理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未能办理权属证书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招股说明书披露,子公司�Z亦诚租赁的一处房产系深圳市丽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其下属营业部(深圳市留仙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集体产权之厂房物业,委托深圳市海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升级改造并对外租赁,该房屋无产权证书。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租赁场所是否为合法建筑、相关土地使用权是否涉及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取得和使用是否合法、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等发表明确意见。
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在招股书业务与技术一节中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是否已取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应获得的全部资质许可,及时更新披露发行人相关资质许可证书有效期情况,对于超出效力期限或存在其他瑕疵的资质许可,请补充披露对发行人的影响。
1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纠纷和质量事故,亦未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大额赔偿事件。2015年5月,公司委外加工的G-ZZH型号肘杖和G-YZH型号腋杖两款产品的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组织处理,公司整改后复查合格。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质量纠纷或事故以及整改处理情况、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公司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曾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2)外协企业的名称、外协内容、外协产品在公司产品中的具体环节、数量、占比及金额;说明该等外协企业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报告期各年度外协加工所占的比例和形成的成本,详细对比分析外协成本和自主生产的成本;比较外协加工费用定价的合理性,说明有无利益输送。(4)公司控制外协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及公司与外协方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
1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子公司钱�Z医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到期,正在申请续办。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能通过复审的具体影响。正在履行申请程序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关注进展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董事游庆冀担任多家公司董事,其中包括英智康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天臣国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健国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公司经营业务的情况,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经营相同、类似或上下游业务的情形,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前述情况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15、报告期公司与关联方资金拆借、占用情况较多、余额较大,存在为主要股东代缴税款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与借款的原因及用途,资金往来采取的形式,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合理性,该行为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借款人是否有大额负债,未来是否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2)发行人为避免关联方占用资金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具体条款要求,可能的内部和外部处罚措施等。请保荐机构核查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清理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上述资金往来及拆借行为的合法性及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性及有效性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在分析说明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各项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
1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独立董事陈斌才就职于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有关规定说明陈斌才任职的合规性,并发表明确意见。2016年5月,马�砸蚋鋈嗽�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其辞任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1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一项作为第三人的未决诉讼。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分析披露如该案终审判决不利于发行人,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是否存在其他因招投标事项导致的纠纷或潜在争议,必要时进行风险揭示。
18、请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落实首发承诺事项,明确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回购、增持承诺中回购、增持时的价格范围;明确元钛钱�Z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范围。
19、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一节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并将公司采取的规避风险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从该节以及重大事项提示中删除,尽量避免使用转折或让步句型。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删除认为不构成主要风险或风险较小的描述。对净资产收益率下降、股市风险等较为普遍的风险,请酌情进行删改。
20、请保荐机构核查招股书全文,说明引用数据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对于没有数据支持的说法提供证据,或者予以修正;删除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语言。
21、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的资产规模、生产及销售规模、经营状况、技术和装备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发行人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国内外同类型产品的性能、销售单价的比较分析等,进一步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2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本公司的应收账款为主要流动资产之一。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上半年,本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5,011.18万元,7,412.84万元,6,577.76万元和8,693.6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7.89%、32.16%、25.91%和81.57%。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单位均为政府机关、事业性单位以及公司合作较久的经销商。近年来,公司经销商渠道销售的比例上升,截至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6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大部分为经销商。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净额增减变动的原因;(2)报告期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发行人主要客户是否匹配,新增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与其营业收入是否匹配;(3)公司的信用政策、报告期各期直销和经销下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账龄分析及回款情况;(4)直销与经销商情况下应收账款坏账政策的计提方式,期后回款情况,是否超过信用期限,并且披露随着经销比例提高,发行人的毛利率是否会受到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和函证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发函程序,发函比例,回函情况及比例,回函差异情况及原因,针对差异实施的补充审计程序等。
23、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5,344.46万元、4,749.99万元、3,944.68万元和4,722.02万元,占当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4.78%、23.40%、20.40%和26.17%。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未计提跌价准备。(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发行人产品生产周期、采购销售政策等因素,分析存货账面价值增减波动的原因;(2)请披露各期末原材料、库存商品的种类、型号、数量、金额构成,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结构进行对比分析;(3)请披露发行人各类原材料与产成品的物料配比关系,各期各类原材料的采购量、领用量、各类产品的生产量、销售量、期末库存量之间是否存在匹配关系;(4)请披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种类,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准确性,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存货实施的核查审计程序的情况,并明确发表结论。其中,监盘程序的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监盘比例、监盘结果、针对差异实施的补充程序、针对未监盘存货实施的替代程序等。
2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4年末在建工程账面余额为3,198.22万元,该在建工程已于2015年12月达到可使用状态并转入固定资产。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新增、转固情况,各期在建工程资本化、费用化利息费用金额。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建工程完工进度和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699.73万元、1,631.97万元、1,097.79万元以及631.27万元。(1)请结合发行人销售模式等补充披露预收账款的变化原因;(2)请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主要预收账款客户的合同及收款政策等补充说明公司预收账款的真实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根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职工薪酬分别为326.98万元、869.84万元、1,237.46万元和686.26万元。请在招股书中披露:(1)2013年至2015年住房公积金余额为0以及2014至2016年上半年社会保险费余额为0的原因;(2)生产人员、研发、技术人员以及销售人员的工资薪酬,薪酬结构构成、薪资水平、单位人均薪酬与单位人均产出,报告期内是否发生较大波动,是否与同地区或同类行业公司存在显著差异;(3)各报告期薪酬费用期初额、发生额、支付额及期末应付额、相关现金流量情况,是否与营业收入的波动相一致。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3,785.40万元、3,689.98万元、6,836.72万元以及6,548.35万元,公司固定资产不存在抵押的情况,也不存在减值迹象。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发行人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具体内容,分析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变动的原因;(2)同行业可比公司固定资产的规模与产能产量的匹配关系,并与发行人的数据进行比较分析;(3)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和折旧计提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3.22次,3.69次,3.58次和1.39次,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请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公司业务发展计划、业务特点、境内外销售模式、回款方式等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子公司�Z和技创因未及时申报2012年度工商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为防范再次出现类似事件,加强内部控制的相关措施。
30、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1、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3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三、关于财务会计资料的相关问题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及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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