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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洛华: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7]字1226第0373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7]字1226第0373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651850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7]字1226第0373号

致: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洛华”或“公司”)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英洛华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英洛华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17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17年12月26日14:30在公司办公楼一号会议室(浙江省东阳市横店电子产业园区工业大道196号),由公司董事长许晓华先生主持。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6日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5日15:00至2017年12月26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7年12月1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授权代表;部分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见证律师。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476,175,5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025%。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476,165,78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01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685,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76,0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关于修改

 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修改
 
  的议案》,同意476,175,1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0股,弃权400股。 议案二:《关于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476,175,1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0股,弃权4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85,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7%;反对0股,弃权400股。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庞正忠: 赵力峰: 贺 维: 2017年 12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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