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来源:中关村
摘要: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7-096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7-096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本协议仅为协议各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框架性文件,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合作协议所涉合作事项,双方后续将另行签订具体的协议进行约定。
2、协议中所涉及的成立合资公司、项目公司事项,目前尚未开展;待具体实施时,该事项需履行上市公司的相关审批程序。
3、协议中所涉及的本公司、北京瀚海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清大文创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公司,其内部分工不影响广东佛山三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其中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广东佛山三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上述三家公司中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义务视为完成合同义务,其他方不得因主体不同为由提出异议。上述三家公司之间的纠纷自行解决,与广东佛山三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无关。
4、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并不涉及具体项目和金额,交易双方具体合作项目与金额均以日后实际合作中签署的各项正式合同为准。后续合作项目、合作方式等具体工作,公司将在充分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分步推进,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5、战略合作协议的签订对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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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签署情况
为推动中美科技、文化交流,搭建中美科技文化产业合作平台,抓住国家“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机遇,经友好协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本公司)、北京瀚海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北京清大文创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方)于2017年12月22日,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签署了《三水-中美科创园框架协议书》。
二、协议对方情况
(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甲方)
(二)北京瀚海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82529987W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王汉光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银河搜候中心5层50620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年11月08日
营业期限自:2005年11月08日至2025年11月07日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科技企业孵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翻译服务;家居装饰设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出租办公用房;物业管理;会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承办展览展示;劳务服务;家居装饰;图文设计;企业形象策划;广告设计制作; 第 2页
酒店管理;餐饮管理;零售机电设备、电子计算机。(“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三)北京清大文创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丁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05730489X3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季
住所: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室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4年03月18日
营业期限自:2014年03月18日起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技术
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棋牌除外);企业管理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工艺美术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区县住建委(房管局)取得行政许可。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第 3页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甲方、丙方、丁方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前十名股东无关联关系,且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合作内容
(一)合作方向和目标
充分运用乙方的品牌和在园区开发建设、风险投资与孵化领域的优势,结合丙方、丁方在美国硅谷、洛杉矶、波士顿、加拿大、温哥华等地的海外产业资源,重点发展一批以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态环保、新能源和新材料、数字创意为主的战略新兴产业,运用“国外孵化器+国内加速器”的运营模式,建设国家级孵化器,引进海外项目落户佛山三水工业园区,甲方提供最优惠的扶持政策和落户环境,产业类项目由乙方、丙方、丁方三方成立的项目公司自主运营开发,甲方指派公司与乙方、丙方、丁方共同参与公寓类、住宅类项目的运营开发,四方共同建设三水-中美科创园。
(二)合作内容
1、明确产业定位
三水-中美科创园由“电子信息+”园、科创孵化加速园和文创产业园三个园区组成,项目引入须符合三水工业园区产业准入要求及乐平镇产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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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信息+”园。该园区主要产业为智能装备制造业,可结合三水工业园区在电子元器件、LED制造产业的优势,重点打造智能穿戴设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和新能源产业等为支撑的产业发展体系,推进电子信息与三水工业园区的主导产业的深度融合,引领园区支柱产业和经济新发展。
(2)科创孵化加速园。该园区以建成完善的“科技创新孵化体系”,在投入运营后3年内建设成为国家级孵化器为目标,逐步打造集科技服务、创新基地运营、科技金融、智造产业于一体的科技创新孵化体系和产业发展服务体系。
(3)文创产业园。该园区以建设广府文化创意体验为目的,深度挖掘本地自然资源(地貌资源、农业资源、水资源等)和人文特色(历史资源、文化资源等),引进文化创意和文化体验产业,形成文创产业园,同时配套公寓、住宅等公共设施。
2、落实土地载体
三水-中美科创园项目分为“电子信息+”园、科创孵化加速园和文创产业园三个片区,其中:用于建设公寓、住宅类用地面积不超过占地总面积的30%。土地面积以具体出让公告为准,地块待成熟后启动土地出让流程。
3、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1)本协议签订后 3个月内,甲方指派一家公司与乙方或乙方指
派公司及丙方或丙方指派公司及丁方或丁方指派公司,四方经过各自权力机构审批后共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负责三水-中美科创园关于公寓、住宅类项目开发与项目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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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丙方、丁方三方共同成立项目运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负责三水―中美科创园项目的招商运营管理工作。
(3)在本协议签订后 1个月内四方设立项目工作小组,工作小组
负责合资公司筹备设立及合资公司成立前的日常工作安排、规划方案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原则拟订、实施建议的提出并组织落实等。
(4)合资公司、项目公司在成功竞得项目用地使用权,与区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承诺自甲方交付项目用地之日起12个月内动工,动工后24 个月内完成项目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营。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双方合作的合资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动工、建设、投产,则相应顺延相关进度要求。
(5)合资公司建立退出机制,允许甲方指派作为股东的公司根据合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适当的时机退出该合资公司。
(6)成立合资公司后,甲方指派的公司在公寓、住宅类项目中利润所得将投资到乐平的公共基础建设中去,乙方、丙方、丁方或其指派的公司在公寓类、住宅类项目中的利润所得将投入三水-中美科创园项目的运营建设。
4、项目用地取得方式
在符合国土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相应土地的使用权。三水-中美科创园的项目地块用途分为商服、住宅、工业、教育科研用地,使用期限的起止时间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日期为准。
(三)其他约定
1、乙丙丁内部分工不影响甲方对其中任何一方主张权利,甲方对 第 6页
乙丙丁中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义务视为完成合同义务,其他方不得因主体不同为由提出异议。乙丙丁之间的纠纷由其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2、本协议仅为四方就项目战略合作的原则性约定,未尽事宜,以签订的具体项目正式合作协议的约定为准,相关合作流程按照国家现有政策规范操作,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四、对公司的影响
从短期来看,战略合作协议未涉及具体项目,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从长期来看,该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有利于“中关村科技小镇”项目的落地实施,挖掘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将对本公司今后的业务发展及主业核心竞争能力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对协议的落实进展情况做持续性披露,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三水-中美科创园 框架协议书》;
2、甲方《签约人证明文件》、乙方《授权委托书》、丙方(法人签署)、丁方《授权委托书》;
3、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股权结构表》、《声明函》;4、丁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股权结构表》、《声明函》。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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