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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生化: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7-114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7-114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截至目前,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集团”)所持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ST 生化”、“振兴生化”、“目标公司”)股份存在质押冻结情况,相关债权人不限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因目前振兴集团所持公司股份存在质押冻结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2017年12月14日,上市公司发布了《关于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部分要约收购结果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本次要约收购后,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民投天弘”)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ST生化81,773,180股股份,占ST生化股份总数的29.99%,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5、《债务重组三方协议》、《股份转让协议》、《投票权委托协议》均于2017

年11月28日签署并生效。上述协议均涉及终止条件,请投资者注意。浙民投天弘本

次要约收购后,振兴集团不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潜力的认可,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运健康”)仍将继续执行于2017年11月28日与相关方签署的有关协议,推进本次权益变动。

    一、本次权益变动概述

    2017年11月29日,ST生化收到公司股东振兴集团的通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深分”)与航运健康、振兴集团、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有限”)于2017年11月28日签署了《债务重组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振兴集团与航运健康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投票权委托协议》;信达深分与航运健康签署了《投票权委托协议》。

    (一)股份转让

    振兴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ST生化50,621,064股股份(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转让给航运健康,占ST生化已发行股份的18.57%。

    (二)债务重组之股份补偿

    振兴集团拟将其持有的ST生化11,000,000股股份(以下简称“补偿股份”)以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监管规则的方式转让给信达深分,以补偿信达深分于2016

年12月14日与振兴集团、振兴有限签订的《债务重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重

组协议》”)项下未能实现的投资收益(即未收回的债权及收益)。

    (三)投票权委托

    1、振兴集团与航运健康签署《投票权委托协议》之日起至《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份过户登记至航运健康名下之日止,振兴集团拟将其持有的 ST生化50,621,064股股份的投票权委托给航运健康,占ST生化股份总额的18.57%。同时,振兴集团与航运健康签署《投票权委托协议》之日起至《债务重组三方协议》中约定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信达深分名下之日止,振兴集团拟将其持有的ST生化11,000,000股股份的投票权委托给航运健康,占ST生化股份总额的4.04%。

    2、信达深分根据《债务重组三方协议》自振兴集团受让的ST生化11,000,000股

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拟将其持有的ST生化11,000,000股股份的

投票权委托给航运健康,占ST生化股份总额的4.04%。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航运健康在 ST生化中拥有投票权的股份数量合计

61,621,064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22.61%。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航运健康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主要经营场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屈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LQL91T

注册资本                   5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7年07年04日

营业期限                   自2017年07年04日至无固定期限

                           健康科技用品研制、批发、销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

经营范围                   行申报)。(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航运健康的实际控制人为郭英成先生和郭英智先生,郭英成先生和郭英智先生为兄弟关系。郭英成先生和郭英智先生通过其控制的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1638.HK)控制航运健康。

    (二)信达深分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

                           (东方新天地广场)A座20-21层

负责人                     吴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0856694X7

成立日期                   1999年09年20日

营业期限                   自1999年09年20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在总公司的授权下开展业

                           务活动。(凭《金融许可证》经营)

    (三)振兴集团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主要经营场所               山西省河津市樊村镇干涧村

法定代表人                 史跃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882113872809F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1998年02月25日

营业期限                   1998年02月25日至2028年05月09日

                           铝锭的生产销售;发电供电;经销:水泥、生铁、氧化铝粉;

经营范围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

                           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振兴有限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主要经营场所               山西省河津市樊村镇干涧村

法定代表人                 史小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882739335124H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02年06月26日

营业期限                   2002年06月26日至2025年07月04日

                           发电;经销:铝锭、生铁、氧化铝粉;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

经营范围                   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债务重组三方协议》

    1、协议当事人

    甲方:信达深分

    乙方:航运健康

    丙方1:振兴集团

    丙方2:振兴有限

    2、补偿股份

    (1)各方同意,丙方1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100万股股份以符合适用法律法规

和深交所相关监管规则的方式和方法转让给甲方以补偿其在《重组协议》项下未能实现的投资收益(即未收回的债权及收益)。

    (2)如经与深交所确认,补偿股份可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过户给甲方的,则丙

方1应采取一切措施以确保在深交所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补偿股份一次性过

户给甲方。如经与深交所确认,补偿股份无法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过户给甲方的,则丙方1应按照以下进展将补偿股份过户给甲方:

     1)自合规确认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丙方1将545万股上市公司股份通过大宗

交易的方式过户至甲方;

     2)在前述第一笔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过户至甲方之日起的第181天内,丙方

1将余下555万股上市公司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过户至甲方;

     3)如以大宗交易方式过户的方案未能通过交易所同意,则双方另行协商采取其

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办理。

    (3)若丙方1未能配合甲方在按本协议的约定将相应补偿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

甲方应于上述逾期过户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收到书面通

知后,在其依《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应向丙方1支付下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时,扣留该

期股份转让价款中的一定款项(扣留款项的金额=逾期过户的补偿股份数量*合规确认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2倍,下称“扣留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作为代丙方1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前述支付视为乙方已向丙方1支付与扣留款项同等金额的股份转让价款;扣留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后,甲方有权使用部分扣留款项于二级市场购买与补偿股份数量等额的上市公司股份。

    3、债务承接

    (1)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依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承接价款。

    承接价款=人民币104,475.13万元*(1+13%)*存续期限/360

    上述存续期限为自《重组协议》项下重组价款实际支付之日起至承接价款汇入甲乙双方共同监管的共管账户1之日。

    基于上述约定,乙方将享有要求丙方偿还与其实际支付的承接价款等额的债权,且有权要求丙方1按照本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ST生化50,621,064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予乙方。

    (2)各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日,乙方和丙方1应就标的股份的转让事宜另行

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丙方1将标的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和丙方

应自本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10日内共同向深交所申请办理标的股份协议

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手续。

    (3)自合规确认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乙方在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

司开立的,且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的共管账户1一次性支付全部承接价款。

    (4)为配合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甲方应在乙方向共管账户1全额支

付承接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股份的质押解除工作。乙方和丙方根据《股

份转让协议》约定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共管

账户1的监管,将共管账户1中的全部款项划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5)各方同意,自本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甲方与乙方投票权委托协议、丙方1与乙方投票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乙方及丙方1三方共同监管的共管账户2支付1亿元履约保证金。

    (6)丙方应于不晚于2017年12月20日通过自筹资金的方式向甲方支付《重组

协议》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第一笔重组补偿金;若丙方未按期足额支付本条约定款项,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丙方构成《重组协议》项下的根本性违约。

    (7)在甲方解除对标的股份的质押后,如因丙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重新质押、因债务纠纷被司法冻结、对本协议外的其他方转让标的股份等)导致标的股份无法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过户至乙方名下,则甲方有权按照《重组协议》,宣布丙方构成《重组协议》项下的根本性违约。

    4、协议变更、生效及终止

    (1)经各方一致同意,可以就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达成书面的变更协议。

    (2)本协议一经适当签署即成立,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3)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协议终止:

    1)标的股份协议转让事宜未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内获得深交所的合规性确认,且各方未能就本协议及《重组协议》的履行等事宜另行达成一致的;

    2)截至2017年12月20日,标的股份转让事宜未能获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且丙

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信达深分单方决定终止本协议的;

    3)丙方1未能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合规性确认有效期内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

名下,且丙方1与乙方未就标的股份转让事宜另行达成书面一致或安排的;

    4)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的;

    5)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述所述原因终止的,则丙方构成《重组协议》项下根本性违约,乙方已依本协议约定支付至甲方或共管账户中的任何款项均应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给乙方。因前述第1)、4)、5)项原因终止的,各方不构成违约。

    (二)《关于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1、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振兴集团(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航运健康(以下简称“乙方”)

    2、转让标的

    本协议签署日甲方持有的ST生化50,621,064股股份,亦包括该等股份因目标公

司在过渡期间实施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形成的派生股份。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3、转让价款及支付

    (1)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约为43.2元/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亿

元(大写:壹拾亿圆整)及乙方代甲方向信达深分偿还的承接价款约11.87亿元。

    (2)双方同意,转让价款10亿元,自本协议签订后按照如下安排支付:

    1)自三方协议、投票权委托协议及本协议全部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由

甲乙双方及信达深分共同监管的共管账户支付第一笔转让款1亿元;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按照相关法规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要求备齐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需由转让方提供的全部资料(深交所合规性确认等后续手续文件除外)交付至乙方保管,并完成委托授权乙方全权办理标的股份过户到乙方名下所需全部有效手续,乙方在甲方办理完成前述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转让款1亿元;3)标的股份登记到乙方名下之日且乙方根据三方协议关于债务承接的约定向信达深分支付承接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共管账户中的第一笔转让款1亿元划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并向甲方支付第三笔转让款3亿元;

    4)自下述条件同时满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四笔转让款 2

亿元:

    A、甲方已按照三方协议关于补偿股份的约定将三方协议约定的1100万股补偿股

份中的545万股过户至信达深分名下;

    B、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康药业”)已自目标公司剥离;

    C、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已满6个月。

    5)自下述条件同时满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五笔转让款 3

亿元:

    A、甲方已按照约定将三方协议约定的1100万股补偿股份全部过户至信达深分名

下;

    B、唯康药业已按约定自目标公司剥离;

    C、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已满12个月。

    6)双方同意,若甲方未能配合信达深分在按《债务重组三方协议》的约定将相应补偿股份过户至信达深分名下,上述股份转让价款按照《债务重组三方协议》的约定支付。

    4、标的股份过户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双方向深交所申请合规性确认前,甲

方应配合并完成解除标的股份上除以信达深分为质权人的股份质押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冻结的其他所有权利限制。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日内,双方应共同向深交所申请办理标的股份协议

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手续。

    (3)自深交所出具合规性确认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按照登记结算公司

关于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的要求,备齐应由其出具的全部有效资料并提交给乙方。

    (4)自乙方根据《债务重组三方协议》的约定支付完毕承接价款之日起3个工

作日内,甲方应配合信达深分完成按登记结算公司要求备齐及递交办理标的股份质押解除的全部有效资料。

    (5)自深交所出具合规性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向登记结算公

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并应于前述合规性确认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享有及承担。

    5、协议的效力、变更及解除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协议转

让尚未通过深交所的合规性审查,且甲乙双方和信达深分未能就本协议、《债务重组三方协议》及《重组协议》的履行等事宜达成一致或在此情形下另行达成其他相关安排的,本协议终止。

    (3)如《债务重组三方协议》终止的,本协议同时终止。

    (4)双方同意,在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本协议:

    1)本协议签署后,因针对标的股份的诉讼、仲裁或监管机构调查程序,导致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转让拖延或无法实现;

    2)本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因被限售、冻结等情形,导致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拖延或无法实现;

    3)乙方对振兴生化及其子公司的尽调结果与振兴生化披露的公告以及甲方于本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向乙方作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存在重大偏差;

    4)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尚未通过深交

所的合规性审查;

    5)根据甲方持有的振兴生化股份占振兴生化已发行股份比例可以确定甲方将失去振兴生化第一大股东地位(甲方依据本协议向乙方转让或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向第三方转让或乙方自行增持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形除外);

    6)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以任何形式处置标的股份或在其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7)振兴生化的存续及经营合法性、财务真实性、盈利真实性或主营业务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振兴生化发生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情形或出现该等风险;

    8)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其陈述、保证或承诺事项,且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的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仍未能补救或纠正的。

    (5)如按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本协议或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解除本协议时,甲方应自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价款等)全额返还给乙方。

    (6)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

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之投票权委托协议》

    1、协议当事人

    委托方:振兴集团(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航运健康(以下简称“乙方”)

    2、委托股份

    甲方同意将其拟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向乙方转让的50,621,064股股份(以下简

称“委托股份1”)、拟根据《债务重组三方协议》的约定向信达深分转让的ST生

化11,000,000股股份(以下简称“委托股份2”),共计61,621,064股股份(“委托

股份1”和“委托股份2”合称为“委托股份”)(占振兴生化已发行股份的22.61%)

的投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接受该等委托。

    3、委托范围

    (1)甲方同意将委托股份的投票权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行使,乙方作为委托股份唯一的、排他的被委托人,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振兴生化《公司章程》等制度行使如下投票权权利:

    1)召集、召开、参加股东大会;

    2)行使股东提案权;

    3)其他与召开股东大会有关事项;

    4)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及振兴生化《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对由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投票,并签署相关文件;

    5)其他与股东投票权相关的事项。

    (2)本协议项下的投票权委托为全权委托。对振兴生化的各项议案,乙方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自行投票,无需事先通知甲方或者征求甲方同意,亦无需甲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出具委托书等法律文件。

    (3)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作为振兴生化股东,根据法律法规及振兴生化《公司章程》应当享有的除上述规定的投票权权利以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分红权、收益权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或者振兴生化《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权利。

    (4)本协议的签订并不限制甲方基于其拥有的振兴生化其他股份(除委托股份以外的振兴生化股份)(如有)所享有的各项股东权利。

    4、委托期限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委托股份投票权委托的期限为:

    (1)委托股份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截至委托股份1已根据《股份转让协议》

的约定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止;

    (2)委托股份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截至委托股份2已根据《债务重组三方

协议》的约定过户登记至信达深分名下之日止。

    5、协议的变更、补充、终止

    (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成立和/或生效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友好协商并作出补充约定。该补充协议将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或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可以终止。

    (3)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

股份协议转让尚未通过深交所的合规性审查,且甲乙双方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未能就本协议、《债务重组三方协议》及《重组协议》的履行等事宜达成一致或在此情形下另行达成其他相关安排的,本协议终止。

    (四)《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和深圳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之投票权委托协议》

    1、协议当事人

    委托方:信达深分(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航运健康(以下简称“乙方”)

    2、委托股份

    甲方同意将其拟根据《债务重组三方协议》自振兴集团受让的11,000,000股股份

(占振兴生化已发行股份的4.04%)的投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接受该等委托;

如甲方分批受让取得该等股份,则自每批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的同时,该批股份上的投票权将自动委托给乙方行使。

    3、委托范围

    (1)甲方同意将委托股份的投票权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行使,乙方作为委托股份唯一的、排他的被委托人,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振兴生化《公司章程》等制度行使投票权权利:

    1)召集、召开、参加股东大会;

    2)行使股东提案权;

    3)其他与召开股东大会有关事项;

    4)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及振兴生化《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对由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投票,并签署相关文件;

    5)其他与股东投票权相关的事项。

    (2)本协议项下的投票权委托为全权委托。对振兴生化的各项议案,乙方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自行投票,乙方投票前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

    (3)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作为振兴生化股东,根据法律法规及振兴生  化《公司章程》应当享有的除上述规定的投票权权利以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分红权、收益权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或者振兴生化《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权利。

       (4)本协议的签订并不限制甲方基于其拥有的振兴生化其他股份(除委托股份以外的振兴生化股份)(如有)所享有的各项股东权利。

       4、委托期限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投票权委托的期限为自委托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起12个月止。

       5、协议的变更、补充、终止

       (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成立和/或生效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友好协商并作出补充约定。该补充协议将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或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可以终止。

       四、其他说明事项

       1、本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止本公告日,本次拟转让股份存在的权利受限情况如下:

序      持有人名称             质权人名称         质押数量(股)   质押日期     解质日期

号

1   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61,621,064   2017-07-17   9999-01-01

                        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序      持有人名称         司法冻结执行人名称      司法冻结数量  司法冻结日期   解冻日期

号                                                     (股)

1   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61,621,064   2017-07-31   2019-07-30

序      持有人名称              轮候机关           轮候冻结数量    委托日期     轮候期限

号                                                     (股)

1   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100,000   2017-10-18       36

      上述质押1、冻结1是由信达深分申请质押和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冻结。

 该案的本金为10.45亿元,利息约1.42亿元。信达深分同意于《债务重组三方协议》

 生效后,在航运健康与振兴集团就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向深交所申请合规性确认前,配合协助解除信达深分就标的股份上除股份质押外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设立的司法冻结的其他所有权利限制。

      轮候冻结1的申请人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标的金额为2,228万元

 及相应利息。截止目前,该案尚未判决。振兴集团拟于向深交所申请合规确认前解除轮候冻结的相应股份。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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