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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生化: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的补充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7-113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7-113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暨权益

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103),现对该公告涉及的《债务重组三方协议》、《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之投票权委托协议》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和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之投票权委托协议》中的协议终止条款及截至目前本次拟转让股份存在的权利受限情况进行补充披露,具体内容如下:一、对相关协议终止条款的补充披露

    (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甲方”)、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和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丙方一”)及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丙方二”,振兴集团和山西振兴合称为“丙方”)签署的《债务重组三方协议》中约定的协议变更、生效及终止条件如下:

    (1)经各方一致同意,可以就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达成书面的变更协议。

    (2)本协议一经适当签署即成立,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3)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协议终止:

    1)标的股份协议转让事宜未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内获得深交所的合规性确认,且各方未能就本协议及《重组协议》的履行等事宜另行达成一致的;

    2)截至2017年12月20日,标的股份转让事宜未能获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且丙

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信达深分单方决定终止本协议的;

    3)丙方1未能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合规性确认有效期内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

名下,且丙方1与乙方未就标的股份转让事宜另行达成书面一致或安排的;

    4)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的;

    5)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述所述原因终止的,则丙方构成《重组协议》项下根本性违约,乙方已依本协议约定支付至甲方或共管账户中的任何款项均应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给乙方。因前述第1)、4)、5)项原因终止的,各方不构成违约。

    (二)《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之投票权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协议的变更、补充、终止条件如下:

    (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成立和/或生效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友好协商并作出补充约定。该补充协议将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或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可以终止。

    (3)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

股份协议转让尚未通过深交所的合规性审查,且甲乙双方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未能就本协议、《债务重组三方协议》及《重组协议》的履行等事宜达成一致或在此情形下另行达成其他相关安排的,本协议终止。

    (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和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  限公司关于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之投票权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协议的变更、补充、终止条件如下:

       (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成立和/或生效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友好协商并作出补充约定。该补充协议将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或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可以终止。

       二、本次拟转让股份存在的权利受限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本次拟转让股份存在的权利受限情况如下:

序      持有人名称             质权人名称         质押数量(股)   质押日期    解质日期

号

1   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61,621,064     2017-07-17   9999-01-01

                        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序      持有人名称         司法冻结执行人名称      司法冻结数量  司法冻结日期  解冻日期

号                                                     (股)

1   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61,621,064     2017-07-31   2019-07-30

序      持有人名称              轮候机关           轮候冻结数量    委托日期     轮候期限

号                                                     (股)

1   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100,000      2017-10-18       36

       上述质押1、冻结1是由信达深分申请质押和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冻结。

  该案的本金为10.45亿元,利息约1.42亿元。信达深分同意于《债务重组三方协议》

  生效后,在航运健康与振兴集团就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向深交所申请合规性确认前,配合协助解除信达深分就标的股份上除股份质押外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设立的司法冻结的其他所有权利限制。

       轮候冻结1的申请人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标的金额为2,228万元

及相应利息。截止目前,该案尚未判决。振兴集团拟于向深交所申请合规确认前解除轮候冻结的相应股份。

    更新后的《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告2017-114。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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