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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34:实达集团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600734 证券简称:实达集团 编号:第2017-106号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签署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证券代码:600734        证券简称:实达集团         编号:第2017-106号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签署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腾兴旺达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73号)核准,公司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1,706,699股,每股发行价格为7.9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20,000,000.00元后,实际收到出资款人民币1,180,000,000.00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28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179,720,000.00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4月25日由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16】D-0023号)验证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化情况

    2017年10月1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讯终端生产线扩充项目”和“SMT贴片线体扩产项目”(以上两个项目合计投资金额11,457万元人民币)变更为“电源产品及其配套变压器部件、DC 线部件生产项目”、“芜湖兴飞产能扩充投资规划项目”和“芜湖实达兴飞电子产业园建设项目”。

其中,“电源产品及其配套变压器部件、DC线部件生产项目”投资金额为3,000

万元,“芜湖兴飞产能扩充投资规划项目”投资金额为3,000万元,“芜湖实达

兴飞电子产业园建设项目”投资金额5,457万元(以上三个项目合计投资金额合

计11,457万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发布的《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第2017-082号)。

    2017年10月30日,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公告编号:第2017-088号)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2017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2017年12月8日,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分别与芜湖市睿德电子有限公司、芜湖市实达兴飞电子产业园有限公司、芜湖市兴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17年12月8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存储金

                                                                         额(元)

  芜湖市睿德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   34050167880800000320      0

 芜湖市实达兴飞电子产业园    份有限公司芜湖   34050167880800000321      0

          有限公司            经济技术开发区

芜湖市兴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支行         34050167880800000322      0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丙方”)、独立财务顾问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分别与芜湖市睿德电子有限公司、芜湖市实达兴飞电子产业园有限公司、芜湖市兴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芜湖市睿德电子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4050167880800000320;芜湖市实达兴飞电子产业园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4050167880800000321;芜湖市兴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4050167880800000322;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16年实施的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乙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乙方需将存入金额、开户时间、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和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经甲方和丁方书面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开立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和丁方提供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的电子扫描件。乙方承诺定期存款到期后应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方式续存,并通知甲方和丁方。定期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应按照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及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专户资金;如

出现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用于投资产品、使用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以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情形的,甲方、乙方在向专户支取资金用于前述用途前,应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在发出相关董事会会议通知前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向其提供相应书面资料。

    3、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包括邮件、传真等)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及查询。

    5、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李辉、陈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前述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专户纸质对账单,并以电子

邮件方式将银行对账单扫描件发送至丁方财务顾问主办人邮箱,同时向丁方寄送对账单。丙方并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丁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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