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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96:新安股份关于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结果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600596 股票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2017-075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证券代码:600596         股票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2017-075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及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等3家单位和2名自然人涉及环境公益诉讼案做出的民事判决书。

    一、 本案基本情况

    2015年1月18日公司及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中华环保联合会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请求法院判令建德化工二厂(含本公司)及另2家企业以及李强、李兆福共同支付处置费用1000万元(以鉴定评估机构评估为准),用于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磷酸盐混合液”进行合法处置等,同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具体详见2015年1月17号、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披露)。

    2017年1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为:1、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建德化工二厂、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李强、李兆福立即停止非法外运处置磷酸盐混合液的行为,并支付环境污染治理费用2274万元(审理时变更为2274万元,以外运11370吨,每吨2000元的价格计算其处置费用),用于环境修复治理工作;同时,共同承担律师费用12万元,案件受理费15.55万元。2、本公司、建德化工二厂、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李强、李兆福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责任(具体详见2017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披露)。

    对以上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委托聘律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为:维持原判。

   三、本判决对公司当期利润影响

    对于此案,公司于2016年年末已计提预计了或有负债1516万元,故对本年度

利润不会有大的影响。

    上述事宜,可能对公司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信息以指定媒体披露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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