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可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来源:大连电瓷
摘要: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条件成就可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条件成就可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年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我们本着认真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符合相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1-3号》以及公司《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 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
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 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31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锁期内按规定解
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可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李远鹏
徐宇舟
马飞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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