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关于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宁波东力
摘要:证券代码:002164 证券简称:宁波东力 公告编号:2017-047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2017-047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2017年10月11日下午14:30在宁波江北区银海路1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宋济隆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0,492,646股,占公司总股本699,347,282股的51.547%,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0,492,646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人(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177,595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李文国先生、宋和涛先生、杨战武先生、刘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
1.01 选举李文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选举票数 360,492,6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选举票数 30,177,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02 选举宋和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选举票数 360,492,6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选举票数 30,177,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03 选举杨战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选举票数 360,492,6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选举票数 30,177,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04 选举刘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选举票数 360,492,6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选举票数 30,177,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0,492,6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0,177.5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0,492,6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0,177.5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0,492,6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0,177.5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事项处置权限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0,492,6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0,177.5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丁飞翔律师、张天龙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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