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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7-061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2017-061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27日(星期三)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9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7日上午9:30至

11:30,下午13:00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6日15:00至2017年9月27日15:00期间任

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 588

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贾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0人,

代表股份141,730,09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9.054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数105,982,9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1595%;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数35,747,184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14.894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因议案属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1.《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1,716,8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反对

1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62,1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8%;反对1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朱金峰律师、高堂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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