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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化学: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摘要: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泰化学”)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六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且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资金需要,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不超过40,000万元,中泰化学为其提供保证担保事项,由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中泰化学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促进被担保对象正常运营,会议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我们认为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此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召开了六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为参股公司的担保,由相关方提供了反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促进被担保对象正常运营。公司董事会在
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平性。上述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向阿拉尔市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召开了六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阿拉尔市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控股子公司阿拉尔市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对保证被资助对象生产经营起到促进作用,同时阿拉尔富丽达其他股东将以其持有的阿拉尔富丽达的股权向新疆富丽达提供反担保,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平性。上述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绩效年薪兑现方案的独立意见

  2018年公司较好地完成了年初制定的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和兼并重组等工作目标,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绩效年薪兑现方案,上述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相关人员在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申请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赵成斌、王子镐、王新华、李季鹏、吴杰江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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