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集团: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TCL集团全球创享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来源:TCL集团
摘要: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TCL集团全球创享计 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TCL集团全球创享计
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1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685,70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5%;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19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TCL集团全球创享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18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TCL集团全球创享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TCL集团全球创享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
2.2018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TCL集团全球创享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TCL集团全球创享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3.公司对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公开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TCL集团全球创享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的情况说明》。
4.2018年3月19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TCL集团全球创享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TCL集团全球创享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5.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18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TCL集团全球创享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18年5月16日,公司公开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
7.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19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TCL集团全球创享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TCL集团全球创享计划”回购价格由每股1.83元调整为1.63元。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所列情形,满足解除条件。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所列情形,满足解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
司有关规定的。
3.公司达到以下业绩条件: 以2017年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为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266,439.50万元为基数,公司2018年限售考核目标为:2018年归属母公司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股东的净利润较2017年增长率不低于346,821.10万元,同比增长30.17%,
10%。 高于业绩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
4.激励对象达到以下绩效要求:
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期前一年度个人绩
效考核等级为B及以上,具体绩效考712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B及以
上,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注1。
核等级确定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
法组织实施。
综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12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685,704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5%。
3.本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分配如下表:
获解除限售及上市 占本次授予限制 对应标的股票占
层级 流通股份数量 性股票总数的比 公司股本总额的
(股) 例 比例
基层管理/专业人 4,584,642 68.57% 0.03%
员
中层主管/专业人 2,101,062 31.43% 0.02%
员
四、独立董事意见
注1 2018年5月16日,公司公开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1,467人。截至2019年5月16日,上述1,467名激励对象中的744人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转移到TCL实业控股(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或者离职,导致其不再具备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主体资格;另有11名在职激励对象2018年度业绩考核未达标。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TCL集团全球创享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未发生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综上所述,同意公司712名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685,704股,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TCL集团全球创享计划”(草案)》及其摘要、《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TCL集团全球创享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同意公司为712名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6,685,704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手续,其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5%。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首期解锁履行了截至目前所需的必要程序,该等程序合法、合规,相关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TCL集团全球创享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
特此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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