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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商: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创大厦20楼 电话:(862785620999)传真:(86278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创大厦20楼
电话:(862785620999)传真:(862785782177)
电子邮箱:dewell@dewellcn.com    邮政编码:430024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经核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9年4月2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9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2、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21日下午14:30在公司总部中商广场写字楼47楼会议室(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号)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符合《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郝健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为87人,代表公司股份108,796,8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30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为5人,代表公司股份103,859,0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41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82人,代表公司股份4,937,7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655%。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查验,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的投票和计票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查,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本议案通过。

  2、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本议案通过。

  3、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本议案通过。

  4、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本议案通过。

  5、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本议案通过。

  上述1-5项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均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将予以公告。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律师签字页。)

                                    见证律师:胡宝国

                                              付菲

                                          2019年5月21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蔡学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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