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科技:201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三变科技
摘要:国浩律师事务所 GRANDALLLAWFIRM 关于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
国浩律师事务所
GRANDALLLAWFIRM
关于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TGTIANJINCHENGDUNINGBOFUZHOUXI’ANNANJINGNANNINGHON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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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在浙江省三门县西区大道369号三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于2019年5月21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三门县西区大道36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谢伟世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5月21日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
表股份33,500,4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6173%。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500,4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617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投资者0名。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列明的内容一致。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进行计票、监票。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2018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2019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6、《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股东大会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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