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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

603277:银都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关于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 http://www.tclawfi

关于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9H0510号
致: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赵琰律师、竺艳律师参加银都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银都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银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银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银都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银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9年4月26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2019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议案》

  8、《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0、《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1、《关于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博旺街56号。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19年5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董事会聘请的律师及其与大会有关的工作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计10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334,824,900股,占银都股份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81.6715%。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6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334,800,000股,占银都股份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81.6655%。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24,900股,占银都股份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0.0060%。

  本所律师认为,银都股份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银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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