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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23:瀚蓝环境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摘要: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01号14楼 电话:020-85608818 传真:020-38988393 邮编:510620 201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01号14楼

          电话:020-85608818

          传真:020-38988393

              邮编:510620

              2019年5月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郑海珠律师、刘伟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19年5月20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经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投资者的投票程序、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019年5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取消部分议案公告》”),取消了原议案5《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进行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议案》,并就取消议案的原因进行了说明。除取消该项议案外,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公司并就取消该议案后的股东大会议
案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2019年5月20日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20日14:00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财联大厦11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林耀棠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取消部分议案公告》(以下合称“股东大会通知”)明确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签到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网络投票的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计28人,代表股份446,782,8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306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4人,代表股份392,562,7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23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人,代表股份54,220,142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7.075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2019年5月14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了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了以下议案: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8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4、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6、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年报摘要;

  7、关于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8、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二)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所有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其中议案4为特别决议议案,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议案4同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单独计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46,775,98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99.9984%;反对0股,弃权6,900股。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46,775,98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99.9984%;反对0股,弃权6,900股。

  3、2018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同意446,706,18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99.9828%;反对76,700股,弃权0股。

  4、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446,222,18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99.8745%;反对560,700股,弃权0股。

  5、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同意443,766,46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99.3248%;反对69,800股,弃权2,946,622股。

  6、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年报摘要:

  同意446,748,98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99.9924%;反对27,000股,弃权6,900股。

  7、关于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432,350,9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96.7698%;反对125,400股,弃权14,306,568股。

  8、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432,200,59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96.7361%;反对275,723股,弃权14,306,568股。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有效表决通
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郑海珠

    律所负责人:黄向光                              刘伟华

      中国        广州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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