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华卓立:涉及诉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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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告编号:2019-019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公告编号:2019-019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5月9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5月5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屈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云珍律师、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被告一):凤城市晋鼎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顾广恒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信息、无信息
姓名或名称(被告二):顾广恒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信息、无信息
姓名或名称(被告三):刘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信息、无信息
公告编号:2019-019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凤城市晋鼎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被告晋鼎公司向原告购买无模铸型3D打印机一台,合同价款为175万元。合同第二条对付款方式的约定为:被告晋鼎公司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40%即70万元预付款;合同尾款60%即105万元采用24个月分期方式支付(资金费用10%另计)。合同第十条特别约定:被告晋鼎公司未付清货款前,设备所有权属于原告。
同日,被告顾广恒、刘君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共同为被告晋鼎公司与原告所签《销售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1月向被告晋鼎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设备,且经被告晋鼎公司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但被告晋鼎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任何货款,其行为严重违约,根据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原告有权主张设备所有权保留条款,取回已交付被告的无模铸型3D打印机。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案涉1台型号为PCM800(AJ)无模铸型3D打印机的所有权属于原告;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凤城市晋鼎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将上述1台型号为PCM800(AJ)无模铸型3D打印机返还给原告;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顾广恒、刘君对上述第2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7万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在审理中,截至目前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审理情况及时披露。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在审理中,截至目前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审理情况及时披露。
公告编号:2019-019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粤0605民初9800号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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