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611:中国核建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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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代码:601611 证券简称:中国核建 公告编号:临2019-029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证券代码:601611 证券简称:中国核建 公告编号:临2019-029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357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2,996.2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625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相关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2,986,980,75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4月12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G11083号”《验资报告》。上述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实际需要,本公司、本公司控股项目公司醴陵市渌江兴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三都中核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监利核建文体中心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禾恒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分别与经公司设立的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及截至2019年4月15日的账户金额如下:
单位:元
公司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金额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 8110701013201590093 688,759,375.00
行营业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11050110933900000044 1,050,000,000.00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 司北京长安支行
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81600001040017198 800,000,000.00
司总行营业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911007010001266725 450,000,000.00
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支行
醴陵市渌江兴华投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32050159040000000247 0.00
资有限责任公司 司南京新城科技园支行
三都中核城市建设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7384101040017735 0.00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司三峡江北支行
监利核建文体中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
城市开发有限责任 峡分行 558676340250 0.00
公司
四川中禾恒荣建设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22670101040018058 0.00
开发有限公司 司广安分行
合计 2,988,759,375.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三)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魏鹏、傅冠男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五)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本协议自公司、保荐机构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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