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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仁和春天广场C座1515号 BEIJINGBAIRUILAWFIRM 电话/Tel:028-67565566 67565588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仁和春天广场C座1515号

                  BEIJINGBAIRUILAWFIRM        电话/Tel:028-67565566  67565588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委托方: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方: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

        出具日:    二�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15号麦田中心1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分别指派罗达律师、余迪意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进行了审验,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公司已于2019年4月20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三)2019年5月9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

  (四)《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载明了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五)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交易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至15时;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2日下午15时至2019年5月13日下午15时之间的任意时间。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15号麦田中心1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李雪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一致,没有新提案。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1人,代表股
199,225,5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13%。前述股东为截止2019年5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前述人员外,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43,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95%。

  (三)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99,247,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0%;反对19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1%;弃权2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9%。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议案二:《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9,247,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0%;反对22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议案三:《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9,247,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0%;反对22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议案四:《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9,247,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0%;反对22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议案五:《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247,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0%;反对22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议案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336,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6%;反对13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审核验证,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由本所加盖公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为《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罗达

                                            经办律师:

                                                          余迪意

                                                二�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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