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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92:云煤能源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摘要: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刘婷、徐娟律师出席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刘婷、徐娟律师出席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4月12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9年4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0日下午14:30在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777号昆钢大厦7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彭伟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00,352,922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70.748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00,334,922股,占贵公司股本总
额的70.7463%;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800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001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319,393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6383%,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及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刘婷

                                                      徐娟

                                                二�一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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