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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09:豪能股份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邮政编码:518017 12/F,TaiPingFinanceTower,6001Yi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 电话(Tel):(07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邮政编码:518017
12/F,TaiPingFinanceTower,6001Yi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传真(Fax):(0755)83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9]第086号
致: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9年5月10日下午2: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二路288号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3,371,49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349%。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59,95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33%。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2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48,78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6%,其中参与表决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8,780股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25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3,520,2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5346%。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08,73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29%。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达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共十一项,分别为:《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8年年报全文及摘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费用的议案》《关于确定2019年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关于2019年度对外担保计划及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十一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63,520,270股;同意63,401,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1%;反对118,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审议《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63,520,270股;同意63,401,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1%;反对118,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  审议《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63,520,270股;同意63,401,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1%;反对118,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  审议《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63,520,270股;同意63,394,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0%;反对125,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408,730股;同意2,282,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798%;反对125,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审议《2018年年报全文及摘要》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63,520,270股;同意63,401,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1%;反对118,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  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费用的议案》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63,520,270股;同意63,401,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1%;反对118,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408,730股;同意2,289,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4%;反对118,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  逐项审议《关于确定2019年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7.01《公司与重庆兴富吉实业有限公司间的日常关联交易》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63,520,270股;同意63,401,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1%;反对118,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408,730股;同意2,289,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4%;反对118,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02《公司与豪能贺尔碧格传动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间的日常关联交易》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7,932,470股;同意7,813,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31%;反对118,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408,730股;同意2,289,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4%;反对118,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8.  审议《关于2019年度对外担保计划及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63,520,270股;同意63,401,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1%;反对118,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408,730股;同意2,289,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4%;反对118,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  审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63,520,270股;同意63,401,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1%;反对118,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408,730股;同意2,289,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4%;反对118,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63,520,270股;同意63,404,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8%;反对115,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
 
  的议案》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63,520,270股;同意63,401,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1%;反对118,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9]第086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炯 梁晓华 董楚 二�一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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