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武商A: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鄂武商A
摘要: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PARTNERS 中国湖北省武汉市唐家墩路32号国创大厦20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PARTNERS
中国湖北省武汉市唐家墩路32号国创大厦20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得伟君尚律意(2019)第【278】号
致: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和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就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9年4月20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登载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八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0日下午14:30时在武汉国际广场八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军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9日15:00―2019年5月10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2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19,951,9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1】%。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2,822,7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8】%。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9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129,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79】%。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244,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0】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5,114,9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21】%。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9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129,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7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的11项议案为2019年4月20日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原事项,会议通知发出后至议案审议过程中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计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11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及《实施细则》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督,表决结果如下:
1、《武商集团二O一八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股东419,871,469 99.98% 24,420 0.01% 56,100 0.01%
2、《武商集团二O一八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股东419,871,469 99.98% 24,420 0.01% 56,100 0.01%
3、《武商集团二O一八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股东419,871,469 99.98% 24,420 0.01% 56,100 0.01%
4、《武商集团二O一八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股东419,871,469 99.98% 24,420 0.01% 56,100 0.01%
5、《武商集团二O一八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股东419,865,569 99.98% 30,320 0.01% 56,100 0.01%
中小股
东 32,157,791 99.732% 30,320 0.094% 56,100 0.174%
6、《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股东419,740,069 99.95% 155,820 0.04% 56,100 0.01%
7、《关于银行授信和贷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股东418,641,982 99.69% 1,253,907 0.3% 56,100 0.01%
8、《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股东419,866,489 99.98% 29,400 0.01% 56,100 0.01%
9、《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特别决议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股 419,862,269 99.98% 33,620 0.01% 56,100 0.01%
东
中小股
东 32,154,491 99.7217% 33,620 0.1043% 56,100 0.174%
10、《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股 419,871,469 99.98% 24,420 0.01% 56,100 0.01%
东
中小股
东 32,163,691 99.7503% 24,420 0.0757% 56,100 0.174%
11、《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股 419,814,269 99.97% 81,620 0.02% 56,100 0.01%
东
中小股
东 32,106,491 99.5729% 81,620 0.2531% 56,100 0.174%
本次股东大会共计11项议案,第9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5、9、10、11项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蔡学恩
经办律师:
鲁黎
经办律师:
施汉锋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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