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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晟新材: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龙锦路508号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106

    3、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9日15:00至2019年5月10日15:00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海宙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人,所持股份134,522,6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266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所持股份100,810,2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924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所持股份33,712,372股,占公司股份总
39,049,7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9790%。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吴海宙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4,245,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1%;反对8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18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9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8,772,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06%;反对8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9%;弃权18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14%。

  (二)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4,245,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1%;反对7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8%;弃权20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3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8,772,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06%;反对7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8%;弃权20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75%。


    表决结果:同意134,245,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1%;反对7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8%;弃权20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3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8,772,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06%;反对7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8%;弃权20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75%。

  (四)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34,425,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9%;反对7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8%;弃权2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8,952,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16%;反对7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8%;弃权2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6%。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245,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1%;反对25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25%;弃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8,772,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06%;反对25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33%;弃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1%。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245,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1%;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3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8,772,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06%;反对7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8%;弃权20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75%。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9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
  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425,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9%;反对7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8%;弃权2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8,952,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16%;反对7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8%;弃权2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6%。

  (八)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425,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9%;反对7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8%;弃权2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8,952,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16%;反对7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8%;弃权2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6%。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34,425,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9%;反对7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8%;弃权2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8,952,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16%;反对7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8%;弃权2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6%。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隽律师、王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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