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态: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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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告编号:2019-030 证券代码:838793 证券简称:水生态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宁波天河水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公告编号:2019-030
证券代码:838793 证券简称:水生态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宁波天河水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8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童宁军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方面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1,72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的《宁波天河水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报告》、《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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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天河水生态科技股份有限2018年度报告摘要》。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1,72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代表董事会汇报董事会2018年度工作情况。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1,72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于公司处于发展阶段,考虑到公司长远发展需要,董事会提出公司2018年度利润不分配,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1,72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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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情况予以回报。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1,72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监事会2018年度的工作情况予以汇报。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1,72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关联方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业务需要,公司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申请不超过600万的授信,授信种类为保函,授信期限为一年,由公司股东宁波梅山保税区安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童宁军夫妇提供担保。本次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额度为准。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727,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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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童宁军、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冶、汪程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天河水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天河水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天河水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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