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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99:广信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在广信股份总部大楼3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安排的议案》,于2019年4月18日公告发出了《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年4月27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电话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8日14:00在广信股份总部大楼3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231,9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2%。除前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公司2018年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6.《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7.《关于续聘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9.《关于2018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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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管薪酬的议案》;

  11.《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2.《关于修订

 部分条款的议案》;

  13.《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4.《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5.《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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