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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集团: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摘要:关于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http://www.tcl

关于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9H0402号
致: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赵琰律师参加滨江集团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滨江集团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滨江集团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9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2019年4月25日,公司公告了《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并发出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的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财务资
      助额度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额度的议案》

    11、《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的议案》

    12、《关于拟注册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13、《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
      议案》

    15、《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5.1《关于选举戚金兴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5.2《关于选举朱慧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5.3《关于选举莫建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5.4《关于选举李渊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6、《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6.1《关于选举贾生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6.2《关于选举王曙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6.3《关于选举汪祥耀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7、《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7.1  《关于选举陈国灵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7.2  《关于选举薛蓓蕾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9年5月7日(星期二)14:30,召开地点为杭州市平海路53号友好饭店二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6日―2019年5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6日15∶00至2019年5月7日15∶00的任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2019年4月2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并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1人,合计持有股份1,928,786,2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9901%。其中: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15,967,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78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81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0%。


    本所律师认为,滨江集团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28,786,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28,786,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28,786,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8,496,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0%;反对29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928,786,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8,786,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8,703,5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8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8,786,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8,703,5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8,703,5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

    1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6,931,8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9%;反对1,77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9%;弃权8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

    12、审议通过《关于拟注册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8,786,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7,014,3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1%;反对1,77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6,931,8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9%;反对1,85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5、《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5.1《关于选举戚金兴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8,781,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15.2《关于选举朱慧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8,781,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15.3《关于选举莫建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8,781,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15.4《关于选举李渊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8,781,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16、《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6.1《关于选举贾生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8,781,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16.2《关于选举王曙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8,781,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16.3《关于选举汪祥耀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8,781,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17、《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7.1《关于选举陈国灵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8,781,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17.2《关于选举薛蓓蕾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8,698,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吕崇华  赵琰
                                                  二○一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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