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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达科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5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9年4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19年4月12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通知,2019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6日14时整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旷达路1号公司总部办公楼5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沈介良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受托代理人共计25人,共计代表股份755,317,0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2743%。其中: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630,165股,占公司总股本0.0419%;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受托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754,686,898股,占公司总股本50.2323%。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2019年4月26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1、2018年度董事会报告;

  2、2018年度监事会报告;

  3、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议案;

  10、关于2019年度公司及子、孙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1、关于2019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2、关于与下属公司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

  13、关于2019年度使用闲置自由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就2018年度的工作情况做了述职报告。

  (二)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2
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公司章程》要求的表决权通过。相关决议及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完毕。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18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55,289,2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 ;反对16,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审议结果:通过。

  2、2018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55,289,2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 ;反对16,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审议结果:通过。

  3、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55,289,2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 ;反对16,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审议结果:通过。

  4、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54,868,0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6% ;反对16,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4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2%。

  审议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5,300,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16,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369,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20%;反对16,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80%;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审议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5,289,2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 ;反对16,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审议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4,867,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5% ;反对17,0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4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2%。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93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372%;反对票17,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9%;弃权票4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589%。


  审议结果:通过。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4,867,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5% ;反对17,0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4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2%。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93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372%;反对票17,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9%;弃权票4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589%。

  审议结果:通过。

  9、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62,4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07%;反对17,0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2%;弃权43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11%。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93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372%;反对票17,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9%;弃权票4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589%。

  审议结果:通过。

  10、关于公司及子、孙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62,4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07%;反对17,0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2%;弃权43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11%。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93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372%;反对票17,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039%;弃权票4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589%。

  审议结果:通过。

  11、关于2019年度公司及子、孙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4,867,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5% ;反对17,0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4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2%。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93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372%;反对票17,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9%;弃权票4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589%。

  审议结果:通过。

  12、关于与下属公司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4,839,2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7% ;反对45,6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4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2%。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908,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927%;反对票45,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84%;弃权票4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589%。

  审议结果:通过。

  13、关于2019年度使用闲置自由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5,250,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 ;反对55,9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319,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56%;反对票55,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25%;弃权票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9%。

  审议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此页无正文,系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马群

                                          经办律师:

                                                      阎登洪

                                          经办律师:

                                                      刘永冈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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