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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国创: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摘要:关于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2019]第229号 致: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关于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2019]第229号

致: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费林森、冉合庆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董永东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5日―2019年5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5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6人,共代表公司股份126,609,1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922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公司股份126,607,9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9223%,均为2019年4月2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坏羌墙崴阌邢拊鹑喂�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1人,代表公司股份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5%,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天禾律师。

《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6,607,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6,607,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6,607,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6,607,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6,607,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6,607,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151,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92%;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108%;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151,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92%;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108%;弃权0股。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6,607,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151,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92%;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108%;弃权0股。

    9、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6,607,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151,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92%;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108%;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6,607,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

决权股份的99.9892%;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08%;弃权0股。

    1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6,607,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151,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92%;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08%;弃权0股。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科大国创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一九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晓健

                              经办律师:费林森

                                        冉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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