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679:华体科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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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 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
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29.55万股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2019年5月10日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等议案。经审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且限售期已届满,公司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0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29.55万股,约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10,098.50万股的0.29%。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7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2、2017年12月2日至2017年12月14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12月15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年12月20日,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17年12月21日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8年2月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99万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为10,099万股。
6、2018年6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18年6月30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董事会对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0.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8、2019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0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29.55万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30%
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40%
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30%
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12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2日,登记日为2018年2月8日,本
激励计划的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19年2月7日届满。
2、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考核目标为:以2016年净利48,065,638.06元为基数,公
润为基数,公司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司2018年剔除本激励计划股
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为
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73,648,388.48元,实际达成
的净利润增长率约为53.22%,
高于业绩考核要求,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考核管理办法》”),将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30名合格、不合格四挡。分别对应的个人层面系数(N)为:100%、80%、60%、激励对象考核均为优秀,本次
0%,即: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系数为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100%。
度=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且相应
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
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30人。
2、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55万股,约占当前公司
股本总额10,098.50万股的0.29%。
3、本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第一期计划解 第一期实际可 剩余未解除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除限售的限制 解除限售的限 限售的限制
(万股) 性股票额度 制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数量
(万股) (万股) (万股)
1 李代雄 副总经理 8.00 2.40 2.40 5.60
2 刘毅 副总经理 5.00 1.50 1.50 3.50
3 杨雄 副总经理 5.00 1.50 1.50 3.50
中层管理人员及销售骨干(27人) 80.50 24.15 24.15 56.35
合计 98.50 29.55 29.55 68.95
注:上表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本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19年5月10日。
2、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55万股。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
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将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无限售条件股份 40,185,159 39.79% +295,500 40,480,659 40.09%
有限售条件股份 60,799,841 60.21% -295,500 60,504,341 59.91%
股份总数 100,985,000 100.00% 0 100,985,000 100.00%
五、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华体科技已就本次解锁履行截至目前应履行的相关程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锁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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