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898:好莱客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好莱客
摘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01号兴业银行大厦13楼 电话:8620-38790290传真:8620-38219766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19)第0150号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01号兴业银行大厦13楼
电话:8620-38790290传真:8620-38219766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19)第0150号
致: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黄斌律师、张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2019年5月6日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通过的《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以及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通过的《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18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2019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等13项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19年4月16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6日下午14点整在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20号三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沈汉标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2019年5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期间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实施的投票于2019年5月6日9:15-15:00期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31,293,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7707%。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2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958,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412%,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009,704股。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18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2019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等13项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对于网络投票,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4,251,62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2、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4,251,62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251,62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4、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4,251,62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251,62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9,704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251,62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9,704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241,529股,反对10,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99,604股,反对10,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644%。
8、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4,251,62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9,704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9、逐项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薪酬的议案》。
9.01审议通过《关于确认沈汉标先生2018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30,32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9,704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9.02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周懿先生2018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226,004股,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9,704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9.03审议通过《关于确认郭黎明先生2018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251,62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9,704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9.04《关于确认端木梓榕先生2018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251,62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9,704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
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9.05《关于确认李新航先生2018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251,62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9,704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10、逐项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18年度薪酬的议案》。
10.01《关于确认宋华军先生2018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206,62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9,704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10.02《关于确认顾祥先生2018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251,62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9,704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10.03《关于确认李泽丽女士2018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251,62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9,704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10.04《关于确认曾鉴荣先生2018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251,62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9,704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251,62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9,704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19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251,62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9,704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1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251,62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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