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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生科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摘要: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9)第107-1号 致: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9)第107-1号
致: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生科技”)的委托,担任德生科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根据《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了按规定需要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香港・杭州

                                      www.tylaw.com.cn


    3、本所仅就与德生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德生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仅供德生科技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德生科技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告,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德生科技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德生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取得了如下批准和授权: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并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2.2019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2019年3月25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4.2019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5.2019年3月2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于当日通过公司网址(www.e-tecsun.com)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6.2019年3月2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7.2019年4月5日,公司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8.2019年4月10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9.2019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并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19年4月3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1名激励对象授予权益109.03万股,其中股票
期权52.22万份,限制性股票56.81万股。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10.2019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同意以2019年4月3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1名激励对象授予权益109.03万股,其中股票期权52.22万份,限制性股票56.81万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和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事项

    1.根据公司说明,鉴于《激励计划(草案)》涉及的激励对象中1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于2019年4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74人调整为61人,权益总数由119.43万股调整为109.03万股,其中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57.42万份调整为52.22万份,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2.01万股调整为56.81万股。

    2.公司监事会于2019年4月30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德生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根据德生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4月30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在德生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之日起60日内,且不属于下列期间:(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的;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23日出具的“XYZH/2019GZA10514”号《审计报告》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认,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和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五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李怡星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张冉瞳

                                                      ______________

                                                          陈震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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