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华之鹏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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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佛山市华之鹏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佛山市华之鹏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并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佛山市华之鹏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于佛山市华之鹏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佛山市华之鹏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并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佛山市华之鹏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次反馈意见:
1、关于持续经营能力。报告期公司毛利率水平较低,2016年和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持续为负。(1)请公司结合主要产品的批发销售业务特点、产业状况、市场竞争环境和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在上下游议价能力、期后业绩表现、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特点和财务状况等补充分析披露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2)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存货。根据一反回复,报告期内公司存货主要储存情况为:①储存于公共仓库(南储、中储、国储);②公司少量货物(基本为几吨十几吨)储存于客户仓库内。(1)请公司区分储存地点补充披露期末存货结构,金额及占比;(2)请公司补充披露存货管理模式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3)请主办券商及申报会计师补充说明针对存放于客户仓库的存货如何核查,并对期末存货真实性、准确、完整性发表核查意见。
请你们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反馈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上传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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