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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斯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3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3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9年2月26日公告,本次会议于2019年3月20日(星期三)14:30在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国英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使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3,291,600股,占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的0.8537%。因此,扣减公司已回购股份3,291,600股,公司实际发行在外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等相关权利的股数为382,269,218股。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29,690,472,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3.9265%。
    2、现场会议出席情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9,132,2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7805%。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58,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6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列席、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9,138,372股、反对552,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3%,反对股份数占0.4257%,弃权股份数占0%。

    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代表谢蓓女士向股东大会做述职报告。

    (二)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9,138,372股、反对552,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3%,反对股份数占0.4257%,弃权股份数占0%。

    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9,138,372股、反对552,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3%,反对股份数占0.4257%,弃权股份数占0%。

    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138,372股、反对552,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3%,反对股份数占0.4257%,弃权股份数占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8,417,9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51%。反对55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49%;弃权0股。

    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29,138,372股、反对552,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3%,反对股份数占0.4257%,弃权股份数占0%。

    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批准《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138,372股、反对552,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3%,反对股份数占0.4257%,弃权股份数占0%。

    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姓名:董凌、王颖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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