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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日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更正后)  

摘要:吉林宏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吉林宏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吉林宏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吉林宏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宏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股票发行方案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为当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该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该次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资金投入的,应当在股票发行方案中披露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置换发生时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就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挂牌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改变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新募集资金用途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募集资金的监管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占有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罢免。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募集资金项目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详细纪录募集资金的收支划转情况,并对投资项目进行独立核算,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效益情况。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财务监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应当督促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书面说明违约情形、违规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拟采取的整改措施,追究主要人员的责任,并与主办券商及时沟通,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及整改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方才有效。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无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吉林宏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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