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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利:关于签订《松江区湿垃圾资源化处理工程预处理、厌氧消化、沼渣脱水以及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系统成套设备供货、安装、调试、试运行及技术服务采购合同》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300190 证券简称:维尔利 公告编号:2019-019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松江区湿垃圾资源化处理工程预处理、厌氧消化、沼渣脱水以及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系统成套设备供货、安装、 调试、试运行及技术服务采购合同

证券代码:300190    证券简称:维尔利        公告编号:2019-019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松江区湿垃圾资源化处理工程预处理、厌氧消化、沼渣脱水以及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系统成套设备供货、安装、
      调试、试运行及技术服务采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与了松江区湿垃圾资源化处理工程预处理、厌氧消化、沼渣脱水以及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系统成套设备供货、安装、调试、试运行及技术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松江湿垃圾资源化项目”)的询价比选,2018年9月27日,公司针对松江湿垃圾资源化项目的中标信息发布了提示性公告,披露了松江湿垃圾资源化项目的中标相关信息(具体内容请查询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近日,公司与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正式签订了《松江区湿垃圾资源化处理工程预处理、厌氧消化、沼渣脱水以及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系统成套设备供货、安装、调试、试运行及技术服务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本协议”)。由于在该合同的起草审议期间,公司尚未办理完成变更公司名称事项,因此本合同中公司名称仍为: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合同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甲方: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及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乙方已按规定递交了履约保函/保证金后生效。本合同在质保期满并货款两清后终止。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工程规模较大,合同包含工程内容较多,工期较为紧张,可能受到气候、外界人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给本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为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公司,专业从事环境卫生工程总承包、工业废水处理运营管理以及市容景观工程承包等相关业务。

  上述当事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其近三年与公司的往来如下:2016年,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1,026.37万元;2017年,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2,684.14万元,公司向其支付设计费76万元;2018年,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5,483.94万元,公司向其支付设计费92.4万元。上述当事人为上市企业的下属全资公司,在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方面的风险较小。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1、项目现场名称:松江区湿垃圾资源化处理工程

  2、项目地点:松江区青天路西侧,天马焚烧厂北侧。

  3、项目内容:松江区湿垃圾资源化处理工程预处理、厌氧消化、沼渣脱水以及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系统成套设备供货、安装、调试、试运行及技术服务。
  (二)合同总价及价格构成

  合同总价:¥11,528万元整(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贰拾捌万元整)

  (三)进度款支付

  1、合同书生效后30日内,甲方凭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保证金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10%)作为预付款。

  2、设备到货付款:合同货物全部到现场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四十(40%),在全部设备交货验收合格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3、验收付款:金额为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十(20%),在系统性能验收合格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4、尾款支付:金额为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十(30%),在系统性能验收合格,稳定运行满两年后的三十(30)个工作日后支付。

  (四)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三十(30)日内,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
10%的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3、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银行保函、银行本票、支票。

  4、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五)保证

  1、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乙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甲方的要求设计或按甲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生产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项目现场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2、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和服务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时期内保持有效。

  3、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4、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后,质量保证期应从更换次日起重新计算。

  5、如果乙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甲方可采用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6、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为经试运行合格后,建设单位、甲方、监理单位、乙方等共同签署系统性能验收合格证之日起24个月。

  (六)误期赔偿费

  除乙方因破产而终止合同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七)争端的解决

  1、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协商得不到解决,则双方均可提请仲裁或诉讼。

  2、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仍应继续执行。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随着《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等生活垃圾分类各项制度的逐步落实,  垃圾分类产业市场化进程将急速加快。松江湿垃圾资源化项目建设于上海,上海作为具有代表性的一线都市,在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立法、执行方面一直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未来随着本项目的成功建设并正式运行,其将成为公司在生活垃圾处理领域的技术标杆和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代表工程,其辐射效应将进一步夯实公司在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的市场地位,有利于公司在全国其他城市的生活垃圾处理业务的持续拓展。该合同的签订符合公司的战略经营规划,其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产业布局,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经营业绩的持续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2、上述合同的签订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3、由于本项目工期较长、工程内容较多,可能受到气候、外界人力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该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风险因素。

    五、其他相关说明

  备查文件:
《松江区湿垃圾资源化处理工程预处理、厌氧消化、沼渣脱水以及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系统成套设备供货、安装、调试、试运行及技术服务采购合同》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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