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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新源: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计划届满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300731 证券简称:科创新源 公告编号:2019-018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计划届满的公告 公司股东上海映雪夜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丁承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证券代码:300731    证券简称:科创新源        公告编号:2019-018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计划届满的公告

  公司股东上海映雪夜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丁承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新源”或“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在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8-094)。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海映雪夜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映雪夜锦”)计划在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3月11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616,520股的本公司股份(占预披露公告时公司股本87,217,391股比例的3%)。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预披露公告时公司股本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预披露公告时公司股本的1%。

    持股5%以上的股东丁承计划在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3月11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616,520股的本公司股份(占预披露公告时公司股本87,217,391股比例的3%)。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预披露公告时公司股本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预披露公告时公司股本的1%。

    2019年1月25日,公司分别收到股东映雪夜锦、丁承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过半的告知函》。股东映雪夜锦、丁承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已过半,公司在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6)。

    2019年3月11日,公司分别收到股东映雪夜锦、丁承出具的《股份减持计

    划届满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映雪夜锦、丁承本次减持计划已届

    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

    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减持股份来源:股东映雪夜锦和丁承本次减持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2、映雪夜锦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丁承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1  减持比例2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元/股)    (股)      (%)      (%)
上海映雪夜  集中竞价  2018年12月12日    25.05      581,900      0.67%      0.65%
锦投资合伙  集中竞价  2018年12月13日    25.03      290,100      0.33%      0.33%
企业(有限

合伙)    合  计                -        25.04      872,000      1.00%      0.98%
            大宗交易  2018年12月28日    23.63      490,000      0.56%      0.55%
  丁承    集中竞价  2018年12月12日    25.9      792,700      0.91%      0.89%
                      -2018年12月25日

            合  计                -          ―      1,282,700    1.47%      1.44%
        3、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数(股)占比1  占比2  股数(股)  占比1    占比2

                                        (%)  (%)                (%)    (%)

                  合计    5,400,000  6.19%    6.05%  4,528,000  5.19%    5.08%

    上海映雪夜  持有股份

    锦投资合伙  其中:

    企业(有限  无限售条  5,400,000  6.19%    6.05%  4,528,000  5.19%    5.08%

      合伙)    件股份

                  有限售      0        0        0        0        0        0

                条件股份


            合计    5,400,000  6.19%  6.05%  4,117,300  4.72%    4.62%
          持有股份

            其中:

丁承    无限售条  5,400,000  6.19%    6.05%  4,117,300  4.72%    4.62%
            件股份

            有限售      0        0        0        0        0        0
          条件股份

  注:2019年2月15日,公司完成了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向68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99.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股本总数由87,217,391股增加至89,215,391股。

  (1)此处计算依据股本为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前总股本87,217,391股。

  (2)此处计算依据股本为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后总股本89,215,391股。

  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其他相关说明

  1、股东映雪夜锦本次减持行为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违反映雪夜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2、股东丁承于2018年12月28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90,000股,占公司当时股本87,217,391股的0.56%,减持后股东丁承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公司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股东丁承于2019年1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丁承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了上述违规减持外,股东丁承未发生其他违规减持行为。

  3、股东映雪夜锦和丁承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
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发生重大影响。

  4、股东映雪夜锦和丁承此次减持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了预先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映雪夜锦和丁承减持计划已届满。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本次减持后,映雪夜锦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89,215,391股的5.08%,仍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丁承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89,215,391股的4.62%,不再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备查文件

  1、上海映雪夜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届满的告知函》。

  2、丁承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届满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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