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14:杭州解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来源:杭州解百
摘要: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报告期新发生的担保事项
经2018年5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杭州大厦以持股比例为限,向杭州百大置业有限公司总额10亿元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与该公司的其他两方股东按股权比例同步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杭州大厦提供担保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担保的期限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年。
2018年5月23日,杭州百大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2018年5月25日,杭州大厦与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的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18年5月25日,杭州大厦与杭州百大置业同时就上述担保事项签订《反担保合同》。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杭州百大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由各方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借款余额为3.48亿元。
二、以前年度发生,延续到本报告期的担保事项
1、2014年8月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重组前杭州大厦有限公司由于对外提供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的事项如下:
(1)杭州大厦有限公司为深圳天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5)杭经初字第365号],共需支付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15,053,877.26元。
(2)杭州大厦有限公司为深圳天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5)杭经初字第440号]和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公司共需分3期支付原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4,149,800.00元。
(3)杭州大厦有限公司1992年为中国明华有限公司通过杭州健力机械集团公司向余杭财务开发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涉及诉讼金额8,520,265.00元。
根据杭州大厦集团公司杭厦集团[2000]35号和杭厦集团[2000]37号文以及杭州大厦集团公司与上述债权人达成的协议,1999-2001年期间,杭州大厦有限公司已直接或通过杭州大厦集团公司向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余杭财务开发公司支付了上述因对外担保承担责任的款项21,788,635.66元。
因杭州大厦有限公司对上述对外担保承担责任的款项长时间催讨未果,收回风险较大,经2010年4月杭州大厦有限公司六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同意,对上述款项21,788,635.66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杭州大厦有限公司由于对外提供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款项共计21,788,635.66元。
2、经2015年5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发生人民币8亿元的对外担保,系杭州大厦以不超过持股比例为限,向杭州百大置业有限公司总额20亿元的银行贷款授信与该公司其他两方股东按股权比例共同提供保证担保。2015年5月28日,杭州大厦与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的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5年11月16日,杭州大厦有限公司与杭州百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杭州百大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为杭州大厦有限公司上述担保行为提供反担保。
2018年5月8日,杭州百大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由各方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借款已到期归还。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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