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中绒_监管函(2)
来源:中银绒业
摘要:1 关于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 2019〕 第 14 号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2019 年 1 月 9 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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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 2019〕 第 14 号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2019 年 1 月 9 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卫东、 卢
婕、石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19]2 号),经查,
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债务豁免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7 年 12 月, 你公司与宁夏德能电力工程公司、林州市二建集
团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 你公司支付相关偿债款项
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12 日、 19 日,但对该事项进行审议的董事会
及监事会召开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29 日, 该事项决策程序滞后,不
符合你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存在审议程序不规范、
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二、 部分重要事项的披露存在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的情形
一是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恒天丝路基金”)的优先级合
伙人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入伙,认购基金
份额为 10 亿元,实际出资到位 6 亿元, 公司未在该事项发生时及时
进行公告。 二是 2017 年 12 月 30 日,恒天丝路基金 2017 年第一次临
时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银川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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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金”)于 2018 年 1 月 28 日退伙,同意恒天丝路基金与银川产
业基金按照其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并由中银绒业向银川产业
基金返还其出资,共计返还金额 5.89 亿元。同时决议同意将恒天丝
路基金的经营期限由两年调整为三年。 你公司未就该事项履行上市公
司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17 年年
报才披露该事项。
三、 重大预付款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 2017年年报披露的预付账款 5.1亿元,其会计核算不严谨,
披露内容不准确。
此外,我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还存在对外财务资助事项
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 截至 2017 年末,你公司向非关
联自然人秦孝明提供借款合计 1,797,652.55 美元;向秦孝明的妻子姚
莉提供借款 453,992.50 美元;向秦孝明的经营委托人彭涛提供借款
6,502.20 美元,合计余额为 2,258,147.25 美元。 你公司未就上述借款
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 2017 年年报披露显示你公司
仅向非关联自然人秦孝明提供上述借款,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存在信
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形。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李卫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卢婕, 时任董事石磊,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第 3.1.5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
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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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9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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