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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利: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300190 证券简称:维尔利 公告编号:2019-015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证券代码:300190            证券简称:维尔利            公告编号:2019-015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通过现场及网络会议方式召开公司二�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召开时间

  2019年3月7日(星期四)上午10: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江苏常州新北区汉江路156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四)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月中先生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325,540,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344%。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325,472,2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的41.5257%。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68,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8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赞成325,536,9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89%;
  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1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赞成64,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7307%;

  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5.269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赞成325,524,9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52%;

  反对1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4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赞成52,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7.1663%;

  反对1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22.833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关于修订

 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赞成325,524,9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52%;
  反对1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4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赞成52,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7.1663%;

  反对1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22.833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二�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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